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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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




目录





  • 1 审判机关


  • 2 检察机关


  • 3 公安机关


  • 4 国家安全机关


  • 5 司法行政机关

    • 5.1 监狱



  • 6 司法改革

    • 6.1 政法委员会改革


    • 6.2 审判机关改革


    • 6.3 检察机关改革


    • 6.4 公安机关改革


    • 6.5 司法行政机关改革



  • 7 参考文献

    • 7.1 引用


    • 7.2 来源



  • 8 参见




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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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可分为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不单独设立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



  •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時也有大法官巡迴庭親自審判社會重大性案件或特殊的上訴抗訴案、死刑案。

  • 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

    1.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设区的)市辖区人民法院、工矿区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所辖团级地方的人民法院。


    2.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


    3. 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解放军、级单位、正军级单位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 审判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



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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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独占行使公诉权、同时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权、抗诉权、对涉及贪污、玩忽职守、侵犯人民选举等特定犯罪有自行侦查权。


检察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检察院双重领导。尽管《宪法》并未明确表述检察院是否属于司法机关,但中国历来都将检察院视为与法院并立的、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级别对照设立,除直辖市内对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称××直辖市第×分院之外,各级均称人民检察院。同时也设立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在新疆建设兵团也按兵团、师、团设立检察院。



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徽




公安机关是中国内地的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准司法职能。


公安机关同时也负责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口岸边防管理、等其他事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卫、边防、消防部队等“公安现役部队”也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


现在中国内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徽章




国家安全机关由国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厅、局组成,原来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但是业务上比较独立。负责反间谍和重点场所的保卫事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其负责的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必要时可以凭《国家安全任务执行证》调动其他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协同执行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从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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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司法改革


21世纪初,许多人普遍认为,中国频繁发生冤案、错案、假案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司法不独立造成的司法不公正,深化司法改革是中国多数人的期待。中国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与美国卡特中心联办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刊发文章引述中共中央党校离校学者杜光的话说,“党比法大”是许多冤案发生的主要根源。此外,中国民众也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感到失望,因为司法人员普遍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因此,中国司法需要深度改革。[1]


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司法体制经历了许多方面的改革,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03年5月,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据此,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4项改革,在东部、中部、西部选择上海市、广东省、吉林省、湖北省、海南省、青海省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4]。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5]



政法委员会改革


政法委员会是中共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下设的领导政法工作的机关。其权限和组织经过多次调整,逐步重回虚化。详见政法委员会。



审判机关改革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统一部署1999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改革[6]。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7]


具体的改革措施有:


  • 业务改革:
    • 司法公开:1998年底,中国法院全面实行审判公开。[8]此后,每一轮司法改革都要推动司法公开。但法院仍存在许可性公开、选择性公开的问题;庭审公开仍缺乏畅通渠道。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开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相提并论。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已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联通,成为中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最权威及综合的平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9]

    • 案件受理制度改革: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均确立了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10]

    • 案件管辖制度改革: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5]

    • 审级制度改革:主要是协调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长期存在分工不明确、审级不独立的情况。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5]

    • 死刑核准制度改革: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26年的死刑复核权。[8]

    •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2008年12月1日,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公布实施。新的再审之诉制度建立以后,再审之诉原则上不再可以重复进行。[11]

    •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5]

    • 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改革: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法庭从创设到普及。全国的少年法庭先后出现了上海市“长宁模式”,南京市“天宁模式”,江苏省“连云港模式”。[12]

    •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是协调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法官之间的关系。由于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以及呈报审批制度,导致司法裁判责任不清、效率低下。1990年代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还权于合议庭”,成果十分显著。但合议庭中审判长权力过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事实及直接裁判案件等问题较为突出。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部分法院开展改革试点。[9]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完善司法责任制”。[4]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13]到2013年,全国共有人民陪审员8.7万名;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71.7%,比2006年提高52%。[9]


    • 司法调解制度改革: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审判实践中的约定俗成而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其中有司法调解的规定。[14]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其中继续有司法调解的规定。对调解书不能上诉,这是遏制当事人缠诉、促进撤诉的一个有效方法,因此调解受到部分法院的欢迎。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5.29%。司法调解还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以促使“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15]

    • 执行制度改革:“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各级法院。1999年,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此后该法院的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加强了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直接领导,形成“执行局模式”。后来,湖南省长沙市法院系统推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的“长沙模式”。[6]


  • 人财物管理制度改革:
    • 法官职业化: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从资深律师和学者中选拔法官。2001年起,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此结束了以“政治合格”为主的法官任用标准。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第一次提出了“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2002年,中国法官不再穿戴有专政色彩的肩章和大盖帽,改穿法袍并使用法槌。[8]

    •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16][4]

    •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4]

    • 人财物统一管理: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



检察机关改革


具体的改革措施有:


  • 业务改革:
    • 司法公开: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各省检察机关上线运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17]

    • 案件管辖制度改革: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5]

    • 司法责任制: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完善司法责任制”。[4]

    • 法律监督制度改革:2013年4月1日,苏州市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开通,是全国第一家完整的政法信息共享平台,公检法司等部门全程网上办案。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将苏州市确定为开展政法机关跨部门网上办案工作试点地区。网上办案极大地便利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17]

    • 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5]


    •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2010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17]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18]

    • 消除刑讯逼供:

    •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央政法委确定的2013年重点改革项目之一。2014年,该项改革全面启动,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建立诉访分离、依法受理、依法终结等制度。[17]


  • 人财物管理制度改革:
    •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4]

    •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4]

    • 人财物统一管理:2014年六省市试点中有“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



公安机关改革


  • 业务改革:
    • 消除刑讯逼供: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看守所的刑讯逼供减少。[19]

    •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20]

    •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1]


    • 收容教育制度改革:

    • 看守所改革:


  • 人财物管理制度改革:


司法行政机关改革



    • 人民调解制度改革:

    • 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 律师制度改革:

    • 公证制度改革:

    • 仲裁制度改革:

    • 监狱改革:21世纪初,司法部推行了监企分开(监狱体制改革)、布局调整、社区矫正;在监狱内部则推进“社会化、科学化、法制化”。监狱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监企分开。2003年司法部称:中国监狱改革的总目标是投资200亿元人民币,在三到五年内对中国700多所监狱全部加以改造。[22]


参考文献



引用




  1. ^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司法改革必须深化. 联合早报. 2012-03-12. 


  2. ^ 姜伟: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的开场白,中国网,2011-10-29


  3. ^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3-11-16。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3-03.


  4. ^ 4.04.14.24.34.44.54.64.74.8 6省市试点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腾讯,2014-06-16


  5. ^ 5.05.15.25.35.45.55.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凤凰网,2014-10-28


  6. ^ 6.06.1 关注法院司法改革:执行制度改革风往哪儿吹,新浪,2005-08-26


  7. ^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核心内容发布,新华网,2014-07-09


  8. ^ 8.08.18.2 肖扬卸任:最具平民情结首席大法官,新浪,2008-03-17


  9. ^ 9.09.19.2 最高法院蒋惠岭法官谈司法体制改革十大细节问题,西北刑事法律网,2013-12-05[永久失效連結]


  10. ^ 陈杭平:中央力推“立案登记”彰显司法博弈,财新网,2015-04-03


  11. ^ 再审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新浪,2008-12-07


  12. ^ 赵国玲、徐然,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改革之检讨,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01期


  1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02-23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10-09.


  14. ^ 肖根宝,也谈“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习与辅导1987年02期


  15. ^ 调解优先与调判结合——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人民法院报,2011-01-19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10-28.


  16. ^ 莫误读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人民网,2014-08-07


  17. ^ 17.017.117.217.3 以改革创新精神引领检察工作奋力前行,中国江苏网,2014-10-27


  18. ^ 最高检就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半月谈,2014-09-22


  19. ^ 人大教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已超公安,大庆网,2014-03-17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11-05.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6月20日


  21.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决定,搜狐,2013-12-28


  22. ^ 中国监狱改革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新浪,2006-11-16]



来源


书籍

  •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 熊先觉:《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参见



  • 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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