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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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K-12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MOE(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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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徽

基本資訊
機關類型
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所屬部門
教育部
員額
157人
年度預算額
新台幣877.56億元(2015年)
授權法源
教育部組織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
主要官員
署長
彭富源
副署長
許麗娟戴淑芬
主任秘書
王鳳鶯
任命者
教育部部長
任期
無任期保障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4組、4室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1945年8月25日
前身機關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聯絡資訊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交通部觀光局第二辦公室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聯合辦公區 20121106.jpg
霧峰合署辦公區
地址
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電話
+886 4 3706-1800
網站
www.k12ea.gov.tw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為中華民國教育部設在臺灣中部的所屬機關,負責中華民國的公私立學前、國中小、高中職、特殊教育學校相關業務。




目录





  • 1 沿革


  • 2 組織


  • 3 歷任首長


  • 4 階級

    • 4.1 現行制度

      • 4.1.1 官等


      • 4.1.2 職務



    • 4.2 北洋政府時期


    • 4.3 國民政府時期



  • 5 交通


  • 6 位置


  • 7 相關條目


  • 8 外部連結




沿革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文封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時期的第二代辦公廳舍


  •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日本台灣總督府文教局教學課後,8月25日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當時為台灣教育行政及學術文化的最高機關。

  • 1947年5月,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亦隨改組為「臺灣省政府教育處」(後又改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 1949年中央政府遷臺,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隨之擴充。

  • 1955年,計增至六科、四室、八委員會。

  • 1956年,為防止戰爭時一次被摧毀全部的政府機構,臺灣省政府決議遷到臺灣中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也從臺北州廳(隨後變監察院址)遷到霧峰(今霧峰區公所旁)原省政府臨時辦公建築(省府再遷到中興新村)。

  • 1992年,教育廳組織擴編為六科、九室(秘書、總務、軍訓、會計、統計、人事、督學、研考、政風)、三小組(訓育、資訊、法規)、二委員會(國語推行、國民體育)及國民教育巡迴輔導團。

  • 1999年7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教育廳改隸教育部,更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設十一科,第一科至第六科為業務單位,秘書科、總務科、會計科、人事科、政風科為幕僚單位。

  • 2007年12月,秘書科、總務科調整為行政科及學產管理科。

  • 2013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以及將要實施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施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整併教育部下的國民教育司、中等教育司、體育司、訓育委員會、特殊教育小組、環境保護教育小組及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等單位與接收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關於國民教育部份的業務,升格為三級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分設四組、四室,並於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之1號(教育部第三辦公室)增設臺北辦公室。


組織


  • 署長
    • 副署長
      • 主任秘書
行政業務單位
  • 高中及高職教育組: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生實習及私校管理、入學及藝術教育科

  • 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科

  • 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特殊教育、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科

  •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學生事務及輔導、校園安全防護、學校衛生科

  • 秘書室:綜合規劃及資訊、事務管理、文書檔案科

  • 人事室:編制及任免、考訓及退撫給與科

  • 主計室:預算、審核科

  • 政風室


歷任首長


臺灣省政府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 處長

1

趙迺傳
1945年8月
1946年1月


2

范壽康
1946年1月
1947年5月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廳長

1

許恪士
1947年5月
1949年5月


2

陳雪屏
1949年5月
1953年4月


3

鄧傳楷
1953年4月
1954年6月


4

劉先雲
1954年6月
1957年8月


5

劉真
1957年8月
1962年12月


6

閻振興
1962年12月
1963年8月


7

吳兆棠
1963年8月
1964年4月


8

潘振球
1964年4月
1972年6月


9

許智偉
1972年6月
1975年5月


10

梁尚勇
1975年5月
1978年6月


11

謝又華
1978年6月
1979年7月


12

施金池
1979年7月
1981年12月


13

黃昆輝
1981年12月
1983年9月


14

林清江
1983年9月
1987年7月


15

陳倬民
1987年7月
1992年10月


16

陳英豪
1992年10月
1999年2月

教育部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主任

1

王宮田
1999年2月
2002年4月


2

吳鐵雄
2002年4月
2003年1月


3

顏火龍
2003年1月
2005年10月




林樹全
2005年10月
2006年5月


4
林樹全
2006年5月
2009年6月




許志銘
2009年6月
2009年8月


5

藍順德
2009年8月
2012年12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署長

1

吳清山
2013年1月
2015年7月




林騰蛟
2015年8月
2015年12月


2
黃子騰
2015年12月
2016年8月


3
邱乾國
2016年8月
2018年9月



許麗娟
2018年9月
2018年12月


4
彭富源
2018年12月
現任


階級



現行制度


  • 依據《教育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學官等分為教監、教正、教佐。教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特階為最高階;教正及教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而言,所有教師皆稱「官員」,即「教育人員」之義。


  • 教階之配掛必須配合教育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教育機關升遷序列表之教育職務配階。

  • 中華民國訓導員、督導員、輔導員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官等


區分:教監、教正、教佐(由高至低)。


  • 教監:教育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教育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教育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 教正:教育大學、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教育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或通過升官等考試或佐升正訓練及格後遴任。

  • 教佐:教育大學、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教育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職務


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職務序列

第一序列
第二序列
第三序列
第四序列
階級識別





職  務

國教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署長。
副署長、直轄市教育局長。
秘書長、主任秘書、教育局長、教育總隊長等。
教學組長、主任、直轄市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教育局長、教育總長、分隊長等。
教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隊長、督察長、直轄市局級主任、縣市教育局副局長、副隊長、副分隊長等。
官等官階
教監特階
教監二階至教監一階
教監四階至教監二階
教正二階至教監二階
教正二階至教監四階
職務序列
第五序列
第六序列
第七序列
第八序列
第九序列
階級識別





職  務
直轄市副分局長、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
教務正、直轄市教育局股長、分局組長、督察隊長、縣市副分局長。
縣市分局組長、主任、督察隊長、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
訓導員、督導員、輔導員、教導員、教職員、督察員、教育處長等。
巡官、分隊長、教育處長(副處長)等。
官等官階
教正二階至教正一階
教佐一階至教正二階
教佐一階至教正三階
教佐一階至教正三階
教佐一階至教正三階
職務序列
第十序列
第十一序列
階級識別


職  務
巡佐、教務佐、小隊長、督察佐、教育處副處長、處長等。
隊員、運動員、督察員、職員等。
官等官階
教佐二階至教正四階
教佐三階至教正四階
  • 註:目前中華民國教育人員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教佐三階官等官階,教佐四階已成歷史。

依據:教職員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對照表、教務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官等官階(職等)及相當俸級之俸額俸點轉敘對照表,尚有教育階級與國教、體育、教育官階簡表可供對照。



北洋政府時期


  • 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等(前三者稱為「學官」,委任稱為「教長」)。

  • 學官除教育部學官外,分為京師教育廳學官地方教育廳學官兩類。

  • 京師教育廳學官分總監、督察長、處長、隊長、警正、署長、署佐、分隊長等八級。

  • 地方教育廳學官分為廳長、督察長、科員、署員等四級。

  • 教長可分為巡官、巡長階級。


國民政府時期


  • 與北洋政府的畫分及稱呼不同,區分為「學官」及「學士」。

  • 1928年學官改為簡任(二等四級)、薦任(二等五級)及委任(三等七級),學士分警長、一等學士、二等學士、三等學士等四級。

  • 教師不稱「學士」,稱「教兵」,分一等巡兵、二等巡兵、三等巡兵等三級。

  • 1934年區分為「學官」、「教長」兩類,學官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一級)、簡任(八級)、薦任(十二級)、委任(十六級)四等,教長分教長(三級)及學士(三級)共二等。


交通


臺中市市區公車

  • 統聯客運:50、53、59


  • 台中客運:201、107、108


  • 中台灣客運:281、282


  • 仁友客運:283


位置











名稱
地址
電話
臺中辦公室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04)3706-1800
臺北辦公室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02)7736-7499


相關條目


  • 台灣教育

  • 台灣國中教育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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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繁体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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