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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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10~14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
目录
1 起源
2 用法
3 簡任官職對照
3.1 政務官
3.2 事務官
4 參見
5 參考文獻
6 外部連結
7 註解
起源
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申屠剛傳》云:「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帝並不納。」
用法
- 某某單位+簡任第幾職等+職務名稱。例如:內政部營建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外交部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
- 簡任第十職等。
- 簡任第十一職等。
- 簡任第十二職等。
- 簡任第十三職等。
- 簡任第十四職等。
簡任官職對照
政務官
- 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中華民國總統府(簡任)副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五院政務副秘書長、部會政務副首長、直轄市副市長等
- 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獨立機關(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副縣(市)長、直轄市政府局(處)長、直轄市政府委員會主任委員等
- 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等
事務官
(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 職務列簡任14職等
- 中央:五院常務副秘書長、總統府局長、行政院副人事長、行政院副主計長、審計部副審計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常務副主委、部會常務副首長、最高法院法官、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教育部體育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1]等
- 地方:直轄市政府秘書長、直轄市議會秘書長
- 職務列簡任13職等
- 中央:部會附屬署/局長、公使、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臺北地方法院院長、司法院廳長
-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縣(市)政府秘書長
- 職務列簡任12職等
- 中央:部會主任秘書、司/處長、部會附屬機關副署(局)長、總領事館總領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技監、參事
- 地方:技監、顧問、參事
- 職務列簡任11職等
- 中央:部會副司/處長、署/局主任秘書、署/局組長、分署/分局長、(簡任)技正、專門委員
- 地方:直轄市政府副局(處)長、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例:商業處)首長、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專門委員等
- 職務列簡任10職等
- 中央:副分署長/副分局長、(簡任)技正、專門委員
- 地方:直轄市政府局(處)主任秘書、縣轄市副市長、區長等
參見
- 薦任
- 委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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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 公教人員保俸〈薪〉標準表
外部連結
政府入口網(繁体中文)(英文)
註解
^ 註:警政署署長職務列警監(特階),亦相當於簡任(14職等)事務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