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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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natural person),法律用語,是与法人相对的法律概念。每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权。某些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在法律上,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即獲有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状态下生活的个体。在卢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权依据;自然而然的权利不是人权范畴,比如说杀人越货或暴力强奸;只有个体有意欲产生于人的关系时才是公民。



權利得喪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1]胎兒雖因尚未出生而不屬於自然人,但對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法律擬制既已出生,而預先給予保護,以免其利益遭受侵害。[2]



参考文献




  1. ^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参见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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