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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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簡稱社團)多指以文化、學術或公益性為主的非政府組織。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即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但在台灣法律上,凡是「以人為成員、基礎之組織體」,都常被簡稱為社團,亦為人民團體之統稱,而不著重於其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學術或公益性質;社團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法人資格者,稱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之組織體)、「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並為法人之一種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




目录





  • 1 各地的社會團體

    • 1.1  中華民國


    • 1.2 中華民國社會團體數概況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4  香港



  • 2 参考文献

    • 2.1 引用


    • 2.2 来源



  • 3 参见


  • 4 外部連結




各地的社會團體



 中華民國


依《民法》第45條、第46條,社團依其性質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兩類,前者即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如公司、銀行等;後者則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另外,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團從事一定目的組織,法律學說亦有稱為「無權利能力社團」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極同社團法人之事實,固有需保護之必要,因此有主張類推適用社團相關規定者。


而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屬于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同時依據該法之規定,人民團體的成立必須有年滿二十歲且具權利能力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記。



中華民國社會團體數概況
















86年87年88年89年101年102年年度 (民國)
266828973279111721175012363

單位: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國民政府之《人民團體法》定義的“人民團體”內涵基本相同,下列三類機搆組織不屬于社會團體:


  •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會團體”外以外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對外国商会另有規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還有其他具體規定,如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


在香港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約束。香港主權移交之前,新成立的政團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團成立,其後臨時立法會通過修例,規定新成立的社團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有關申請表格須由3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社團名稱及宗旨等資料。而申請社團註冊毋須繳費。[1][2]



参考文献



引用




  1. ^ 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counmtg/floor/970614cd.doc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投票記錄.P.108-116


  2.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臨時立法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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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法例》第151章 《社團條例》


参见



  • 政黨


  •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行业协会

  • 黑社會


  • 團練、民團

  • 義工


外部連結



  • 臨時立法會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投票記錄.P.108-116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臨時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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