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
社會團體(簡稱社團)多指以文化、學術或公益性為主的非政府組織。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即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但在台灣法律上,凡是「以人為成員、基礎之組織體」,都常被簡稱為社團,亦為人民團體之統稱,而不著重於其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學術或公益性質;社團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法人資格者,稱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之組織體)、「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並為法人之一種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
目录
1 各地的社會團體
1.1 中華民國
1.2 中華民國社會團體數概況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4 香港
2 参考文献
2.1 引用
2.2 来源
3 参见
4 外部連結
各地的社會團體
中華民國
依《民法》第45條、第46條,社團依其性質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兩類,前者即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如公司、銀行等;後者則係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另外,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團從事一定目的組織,法律學說亦有稱為「無權利能力社團」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極同社團法人之事實,固有需保護之必要,因此有主張類推適用社團相關規定者。
而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屬于人民團體三種類型之一,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同時依據該法之規定,人民團體的成立必須有年滿二十歲且具權利能力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記。
中華民國社會團體數概況
86年 | 87年 | 88年 | 89年 | 101年 | 102年 | 年度 (民國) |
---|---|---|---|---|---|---|
2668 | 2897 | 3279 | 11172 | 11750 | 12363 | 單位: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國民政府之《人民團體法》定義的“人民團體”內涵基本相同,下列三類機搆組織不屬于社會團體:
-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會團體”外以外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對外国商会另有規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還有其他具體規定,如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
在香港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約束。香港主權移交之前,新成立的政團需要向政府通知社團成立,其後臨時立法會通過修例,規定新成立的社團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有關申請表格須由3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社團名稱及宗旨等資料。而申請社團註冊毋須繳費。[1][2]
参考文献
引用
^ http://www.legco.gov.hk/yr97-98/english/counmtg/floor/970614cd.doc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投票記錄.P.108-116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臨時立法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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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例》第151章 《社團條例》
参见
- 政黨
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行业协会- 黑社會
團練、民團- 義工
外部連結
臨時立法會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投票記錄.P.108-116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臨時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