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帝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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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年11月27日,七位選舉盧森堡伯爵亨利為「羅馬人民國王」的選帝侯.
由左至右:科隆美因茨特里爾大主教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波希米亞國王



选帝侯(德语:Kurfürst,复数为Kurfürsten,"kur"意为“选择”,"Fürst"意为“诸侯”。)指七个有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利的诸侯。包括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波希米亞國王。神聖羅馬帝國滅亡後,此一封號仍為德意志帝國所使用。




目录





  • 1 起源


  • 2 确立


  • 3 变更


  • 4 帝国要职


  • 5 消亡


  • 6 参考文献




起源


選舉德意志君主的制度源自于古日耳曼人時期的選舉部落首領風俗,後被法蘭克人繼承并保留下來。隨著法蘭西王國王權的加強,王位世襲制取代了選舉制,德意志仍然保留了國王選舉制。任何擁有自由身的人都能參與選舉國王,但投票權僅限於那些有地位和名望的貴族。一小部份諸侯在1125年的羅馬人民的國王選舉大會上支持薩克森公爵洛泰爾,洛泰爾以承認他們的地位換取他們的支持。不久,國王由特定人選舉產生的制度被確立下來,一個由部份諸侯組成的專門團隊握有選舉權。選舉團在1152年和1198年兩次被提及。來自于教宗烏爾班四世的一封信建議實行古老的法則,羅馬人民國王應由七個諸侯選舉產生。他們是:


三個教會諸侯:



  • Coat of arms of the Archbishopric of Mainz (1250).svg 美茵茨大主教


  • Trier Arms.svg 特里爾大主教


  • Teutonic Knights Arms.svg科隆大主教

四個世俗諸侯:



  • Small coat of arms of the Czech Republic.svg 波西米亞國王


  • DEU Neustadt an der Weinstrasse COA.svg 萊茵蘭-普法爾茨伯爵


  • Armoiries Saxe.svg 薩克森-維騰堡公爵


  • DEU Mark Brandenburg COA.svg 布蘭登堡藩侯

三個大主教的教區是德意志境內最古老和具有權勢的主教教座,自東法蘭克四大公爵時代就承襲重要職務。四大世俗諸侯则代表東法蘭克王國時期的四大民族:法蘭克人(法蘭克尼亞公國)、薩克森人(薩克森公國)、施瓦本人(施瓦本公國)、巴伐利亞人(巴伐利亞公國)。法蘭克尼亞公國和施瓦本公國在13世纪時业已滅亡,萊茵蘭-普法爾茨伯爵和勃蘭登堡藩侯分别成為了此两国的繼任者,而阿斯坎尼家族的萨克森公国因諸子繼承而分裂为数个以萨克森为名的小公国,其选侯席位则由主支薩克森-維騰堡公国获得。1257年,在选帝侯们拥立的对立国王荷蘭伯爵威廉死后,七位諸侯分裂为两大阵营,分別支持康沃爾伯爵理查德和卡斯蒂利亚国王阿方索為國王,其中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莱茵-普法尔茨伯爵、波希米亚国王支持理查德,而特里尔大主教、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藩侯支持阿方索,雙方都宣稱對方不合法,於是开啟了大空位时代,直至1273年哈布斯堡伯爵鲁道夫获得七位诸侯的一致承认而加冕为罗马人民的国王。


原先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巴伐利亞公爵身兼萊茵—萊茵普法爾茨伯爵,同时占有巴伐利亚与法兰克尼亚两席选侯席位。自從公爵奧托二世去世后,幾個兒子瓜分了其領地,經過一系列戰爭后,1329年的帕維亞條約規定上巴伐利亞公爵路易二世的次子魯道夫繼承萊茵-普法爾茨,路易二世的幼子路易得到了巴伐利亞。至此,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分為長系(萊茵-普法爾茨)和幼系(巴伐利亞)。由於当时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另一个较疏远的分支继承了勃蘭登堡藩侯,使得其餘選侯拒絕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的長幼兩系同時躋身選侯(这将使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确保七张皇帝选票中的三张,近乎壟断皇位),因此不得不在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兩系中選擇一個。波西米亞王國雖然處於非德意志地區,然而在維特爾斯巴赫家族主支一分為二后,波西米亞國王得以頂替巴伐利亞公爵成為選侯之一。



确立


1356年,盧森堡家族的查理四世皇帝为了谋求诸侯对其子继承王位的承认,在纽伦堡制订了著名的宪章“金璽詔書”,正式确认大封建诸侯选举“罗马人民的国王”的合法性。诏书以反对俗世的七宗罪为宗教依据,确立了帝国的七个选帝侯。他们分别是三个教会选帝侯: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四个世俗选帝侯:波西米亞國王、莱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1]七选侯选举出来的人只能称“罗马人民的国王”,只有经过罗马教宗加冕后的“罗马人民的国王”,才能使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头衔。[來源請求]



变更


选侯團中成员和数量在17世纪前一直没有变化。1621年,普法尔茨选侯腓特烈五世在波西米亚战争后被皇帝斐迪南二世废黜选侯资格,斐迪南二世将选侯转赐其表亲巴伐利亚公爵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但未允许其子孙继承选侯;在1648年战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被重新授予为选侯,巴伐利亚公爵依然保留选侯席位,但普法尔茨选侯的地位和权利低于其余七位,在八位选侯中居于末位。至此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长幼两系都跻身选侯行列,双方不再构成潜在威胁。在哈布斯堡家族掌權時,選帝侯常能左右未來繼承人的去留,甚至干涉王權。如宗教改革時,馬丁路德遭到教廷迫害出逃,所有的諸侯國皆因震懾於教皇的命令,不敢收留馬丁路德。最後是哈布斯堡家族的幾名選帝侯公然歡迎馬丁路德,並讓他藏身於薩克森選帝侯的領地,保護了馬丁路德,即是一例。


1685年,普法尔茨-西默尔恩支系绝嗣,普法尔茨-诺依堡支系继承选侯,由于后者信奉天主教,使得选侯中的新教和天主教比例失衡。为了维持选侯中新教和天主教的平衡,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于1692年授予不伦瑞克-吕讷堡公爵(这一公国較常被称为汉诺威)恩斯特·奥古斯特一世选帝侯地位,使得选侯增加到九位,但帝国议会在1708年才予以承认。1706年,巴伐利亚选侯和科隆选侯由于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中支持法蘭西王國,因此被废黜选侯資格,在1714年后的巴登条约后才恢復选侯资格。1777年巴伐利亚选侯绝嗣,其领地因继承移转于普法尔茨选侯,两者合二为一。


拿破仑在19世纪初期对帝国的进犯导致选侯成员发生了一系列变化。1801年,《吕内维尔和约》割让莱茵河左岸给法国,造成特里尔、科隆选侯权的断绝及美因茨选侯权移转于雷根斯堡大主教。


1803年,帝国议会为符腾堡公爵、巴登藩侯、黑森-卡塞尔领地伯爵及萨尔茨堡公爵创设四个选侯权,选侯数量达到十位,但此四邦未曾行使權力。根據1805年普雷斯堡和約的條件,薩爾茨堡選侯國併入奧地利,其選侯權由維爾茨堡大公繼承。截止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解體,新任選侯從未行使投票權,從未被皇帝確認。



帝国要职


传统上,每个选帝侯席位都对应一项帝国宫廷要职。中世纪时这些皇帝家臣作为皇帝的代表在帝国内代行皇权,是位高权重的实权官员,但随着诸侯权势的增长,这些职位在选帝侯时代已经成为单纯的荣誉。










































































盾徽中文译名德语名拉丁语名担任选侯备注

德意志/日耳曼国相
Reichserzkanzler für DeutschlandArchicancellarius per Germaniam美因茨大主教

意大利国相
Reichserzkanzler für ItalienArchicancellarius per Italiam科隆大主教

勃艮第/高卢国相
Reichserzkanzler für BurgundArchicancellarius per Galliam特里尔大主教
大献酌官ErzmundschenkArchipincerna波希米亚国王
Arch Steward Arms.svg大司膳ErztruchseßArchidapifer普法尔茨选侯 (至1623)三十年战争后被褫夺选侯资格
巴伐利亚选侯(1623–1706)补任原属普法尔茨的选侯空缺,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时被褫夺选侯资格
普法尔茨选侯(1706-1714)补任原属巴伐利亚的选侯空缺
巴伐利亚选侯(1714-1806)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后恢復选侯资格
Arch-Marshal Arms.svg大司马ErzmarschallArchimarescallus萨克森选侯
Arch Chamberlain Arms-single.svg大司闱ErzkämmererArchicamerarius勃兰登堡选侯
Arch Treasurer Arms.svg大司库ErzschatzmeisterArchithesaurarius普法尔茨选侯(1648–1706)新设选侯席位,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时因普法尔茨补任大司膳而撤销
汉诺威选侯(1710–1714)重设席位
普法尔茨选侯(1714–1777)巴伐利亚恢復选侯资格后重新出任原职,1777年普法尔茨与巴伐利亚构成共主联邦后出缺
汉诺威选侯(1777–1814)补任因普法尔茨继承巴伐利亚后产生的出缺
大司旗ErzbannerträgerArchivexillarius汉诺威选侯(1708–1710;1714–1777)新设选侯席位,1710年因汉诺威选侯转任大司库而撤销该职;1714至1777间因普法尔茨选侯重任大司库而重设此职以授汉诺威


消亡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被拿破仑勒令解散,选侯权失去了意义。选帝侯在后来的德意志帝国以一种荣誉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与原意相去甚远。





参考文献




  1. ^ 馮作民. 第三章第二節. 中古歐洲(下). 西洋全史 . :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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