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環緝菸事件

The name of the pictureThe name of the pictureThe name of the pictureClash Royale CLAN TAG#URR8PPP










緝菸血案事發地位於天馬茶房門口,該建物於2005年被拆除後,今已改建成大樓。


圓環緝煙事件,俗稱緝菸血案,是1947年2月27日臺灣省專賣局臺北分局緝私組人員與憲警單位因查緝私菸而造成一死一傷的事件,該事件為二二八事件爆發的導火線。




目录





  • 1 經過

    • 1.1 獲報查緝


    • 1.2 誤擊民眾


    • 1.3 包圍警局


    • 1.4 憲民對峙


    • 1.5 通告大眾


    • 1.6 圍攻專賣局



  • 2 後續

    • 2.1 審判



  • 3 它說


  • 4 參見


  • 5 注釋


  • 6 參考資料




經過



獲報查緝


1947年2月27日上午11時,專賣局獲密報稱淡水港將走私50多箱火柴、香菸,派遣葉得根、鍾延洲、趙子健、劉超群、盛鐵夫、傅學通6名專賣局緝私組查緝員,會同警察大隊分派的4名員警前往搜查[1][2][3]。但當他們抵達淡水時,僅查獲5箱私煙,未有成果[4]。不久根據密報人所言,走私貨品已經轉往臺北市太平町天馬茶房,此處附近也是臺北最大的私貨集中地。查緝人員與警察先至太平町附近的小香園食用晚餐,並且以回程路上就近訪查。晚上7時30分,當前往圓環值勤查緝人員到達天馬茶房時[1][4][5],大多私販早就已經逃離現場。



誤擊民眾




林江邁


儘管當地攤販立即逃散,但育有一子一女的40歲寡婦林江邁不及逃避[2][3][4],在延平北路和南京西路交會,法主真君廟對面的天馬茶房前遭攔截[5][6]。查緝員將林江邁所擁有的全數菸品與現款查扣沒收後,居然也連帶沒收了專賣局製的香菸,與跪地哀求歸還的林江邁拉扯[1][2][3][5]。其中林江邁提到:「如果全部沒收的話,我就沒飯吃了,至少把錢和專賣局製的香菸還給我吧……」這時許多聚集圍觀民眾也紛紛對查緝人員說情[7],但查緝員不予理會[1][3][4]。林江邁隨後纏抱查緝人員之一的葉得根不放,查緝員情急之下以手槍槍柄敲擊林江邁頭部[1][3][4][5][6],林江邁當場頭部流血昏迷倒地。圍觀群眾看到林江邁倒地後,隨即氣憤地包圍追打查緝員[8],查緝員見狀連忙棄車逃跑[1][2][3][4],但民眾仍然持續跟隨在後。查緝員為求脫身,其中一名查緝員傅學通在永樂町一帶向著群眾開槍示警[7][4],誤擊當時在自家住宅旁觀看熱鬧的陳文溪(20歲,胸部中彈,送醫次日死亡)[1][2][3][5][6],緝私組人員和警員則趁亂逃至永樂町派出所。群眾之後到永樂町派出所要求處理[1][4],但派出所讓查緝員自後門逃離,並轉移至中山堂附近的警察總局。找不到兇手的民眾更加憤怒,為此打破查緝員卡車的玻璃,將卡車推倒於道路旁後加以焚毀[3][5][6]



包圍警局


晚上9時左右,專賣局業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李炯支與業務會第四組組長楊子才得知消息後,趕往現場處理。見到2人卡車抵達後,民眾試圖向前毆打,迫使李炯支、楊子才轉至台北市警察總局,不過群眾也跟隨前往警察總局。之後600名至700名群眾包圍警察總局,要求交出並槍斃肇事兇手[4]。警察局官員出面說明[4],李炯支和楊子才也表示將會懲辦查緝員,然而群眾仍持續要求交出肇事人。兩人不得已會同台北市警察局局長陳松堅,將6名查緝員送往憲兵隊看管。由於過去專賣局的查緝已造成數起死傷,而這次事件又有過去緝菸傷人的累犯(即盛鐵夫),不滿的民眾要求立即將6名查緝員逮捕,李炯支、楊子才兩人則以「刑罪罰惡,律有明文,未予擅便答覆」為由解釋,但民眾不服並認為警方試圖保護傅學通等人[1][2]。不滿的群眾於是搜索警察局,但找不到傅學通等人。



憲民對峙




緝菸血案發生後,前往包圍肇禍者任職機關台灣省專賣局台北分局的抗議群眾,時間為1947年2月28日。


群眾得知查緝員已送至《台灣新生報》報社對面的憲兵隊第4團團部後,於晚上9時包圍憲兵團並要求搜查犯人。團長張慕陶拒絕民眾要求,下令一排憲兵上前擺出射擊姿勢,群眾因而躲進《台灣新生報》報社騎樓。之後《中外日報》記者周傳枝向《台灣新生報》代理主編吳金鍊借銅鑼以助長聲勢[2][4],雨停之後群眾又再度包圍憲兵隊。亦有青年組成示威隊伍開始於街上通告晚上事情[4][5][6][9]。雖然張慕陶多次威脅和規勸[4],由於群眾在憲兵隊及警察局兩邊的交涉一直得不到結果,群眾於是在細雨中徹夜包圍憲兵隊及警察局,直至天亮仍不肯離開。



通告大眾


部分民眾還要求《台灣新生報》報社刊登此事[3],但由於報社得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不得刊登事件消息的命令,對此吳金鍊加以拒絕且說明報社立場[1][4]。在民眾威脅以汽油燒毀報社的情況下,吳金鍊不得已轉請報社社長李萬居出面,後者同意刊登後民眾才離開報社[4]。隔天《台灣新生報》以5號字發表數百字的消息報導[1][3]。2月28日,由於包圍警察局和憲兵隊,要求處理肇事者未果,憤怒的群眾在臺北市各處集結遊行、街頭演說、呼籲罷市[7][4][9][10][11]



圍攻專賣局




因緝菸血案造成一死一傷,憤怒的群眾包圍專賣局臺北分局並焚燒物件(2月28日上午10時)。


28日,臺北市許多商店陸續關店,部分地區不滿的民眾、學生、退伍士兵紛紛罷工、罷課和罷市[4][6][10],並在街頭示威要求懲罰兇手[9][11]。大小商店即刻響應相繼關門,市民紛紛湧上街頭觀看,市區擠滿人群,尤其大稻埕人山人海,民心憤慨,群情激昂。上午十時許,憤怒的市民衝入肇事查緝員所任職的專賣局臺北分局,痛毆專賣局職員,當場打死兩人、毆傷四人,搗毀辦公器具及玻璃,並將菸、酒、火柴、汽車等物搬出戶外焚毀[12]。十二時許,民眾前往南門專賣總局,因門戶緊閉僅打破玻璃。民眾又衝入前後任專賣局長的公館搗毀器物,專賣局南門工廠亦被搗毀,因專賣局造成的民怨由此可見[13][註 1]



後續


攻擊專賣局後,群眾集結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即現在行政院所在館舍)門口抗議,公署衛兵無差別開槍射殺請願民眾,造成多人死傷,使得民眾的情緒更加憤怒。之後抗議民眾轉進公署附近「臺北新公園」(今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繼續示威集結,並佔據位於公園內之「臺灣廣播電台」。長期對政府的不滿情緒,加上公署此事件處理不當,3月1日起,事件演化成全島性的反抗政府事件,即影響台灣社會至深的二二八事件。



審判


1947年3月,傅學通與葉得根、盛鐵夫、鐘延洲、趙子健、劉超群等六人均被逮捕,並於3月31日以殺人及傷害案件,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終結,向傅學通、葉得根等人提起公訴。4月3日下午,地方法院刑庭庭長宣判,誤殺台北市民陳文溪的傅學通判處死刑[15],褫奪公權終身。以槍托打傷林江邁的葉得根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其餘盛鐵夫、鐘延洲、趙子健及劉超群無罪開釋,同年5月17日傅學通上訴最高法院,獲得改判十年定讞,而葉得根則維持原判。



它說


二二八事件的引爆點有另外一種說法,根據林江邁女兒林明珠於2006年接受媒體訪問的說法,認為二二八事件的起因並非取締私菸造成,而是當時一位外省軍人向林江邁買菸,由於語言不通,在該外省軍人的手往口袋裡掏時,被群眾認為其欲掏槍,造成群眾衝突,進而爆發此一事件[16]。然而對照當時(1947年3月18日)台北市警察局第四組張姓警員在事後對林江邁所做筆錄內容(已經由行政院研考會舉辦的「二二八檔案展」對外公佈),和收錄於《台灣戰後史資料選:二二八事件專輯》的「民國三十六年偵字四九一號殺人案」[17]的高等法院記錄相比對,林明珠女士的說法(語言溝通不良的誤會)與事實完全不符合[18]



參見


  • 天馬茶房


注釋



  1. ^ 專賣局嚴重影響民眾生計、不肖專賣局人員勾結商人走私、專賣局縱容官商卻嚴罰小民、部分專賣局查緝員緝私後私吞、專賣局帶槍執勤最惹民怨,而且衝突不斷[14]


參考資料




  1. ^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 王建生、陳婉真和陳湧泉. 《1947 台灣二二八革命》. 臺灣臺北: 前衛出版社. 2002年4月: 第97頁至第103頁. ISBN 978-9574452316 (繁体中文).


  2. ^ 2.02.12.22.32.42.52.6 褚靜濤. 《二二八事件研究》上卷. 臺灣臺北: 海峽學術出版社. 2011年8月10日: 第267頁至第274頁. ISBN 978-9866480485 (繁体中文).


  3. ^ 3.03.13.23.33.43.53.63.73.83.9 楊逸舟; 張良澤(譯). 《二·二八民變:台灣與蔣介石》. 臺灣臺北: 前衛出版社. 1997年10月: 第71頁至第75頁. ISBN 978-9579512213 (繁体中文).


  4. ^ 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 張炎憲、李筱峰、何義麟、黃秀政、陳儀深、陳翠蓮、陳志龍和黃茂榮.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臺灣臺北: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2006年1月1日: 第43頁至第51頁. ISBN 978-9572936214 (繁体中文).


  5. ^ 5.05.15.25.35.45.55.6 李筱峰. 《解讀二二八》. 臺灣臺北: 玉山社出版公司. 1996年6月: 第114頁至第117頁. ISBN 978-9579361743 (繁体中文).


  6. ^ 6.06.16.26.36.46.5 李筱峰. 《再現台灣·二二八事件》. 臺灣臺中: 莎士比亞文化事業. 2009年4月: 第20頁至第23頁. (繁体中文).


  7. ^ 7.07.17.2 陳柏言. 為了與傷痕告別──二二八紀念館,二二八國家紀念館. 中華民國文化部. [2016年4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5月4日) (中文(繁體)‎). 


  8.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探索二二八. 臺北二二八紀念館. 2015年5月4日 [2016年4月3日] (中文(繁體)‎). 


  9. ^ 9.09.19.2 褚靜濤. 《二二八事件研究》上卷. 臺灣臺北: 海峽學術出版社. 2011年8月10日: 第274頁至第289頁. ISBN 978-9866480485 (繁体中文).


  10. ^ 10.010.1 王建生、陳婉真和陳湧泉. 《1947 台灣二二八革命》. 臺灣臺北: 前衛出版社. 2002年4月: 第104頁至第119頁. ISBN 978-9574452316 (繁体中文).


  11. ^ 11.011.1 楊逸舟; 張良澤(譯). 《二·二八民變:台灣與蔣介石》. 臺灣臺北: 前衛出版社. 1997年10月: 第75頁至第78頁. ISBN 978-9579512213 (繁体中文).


  12. ^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51-52;責任歸屬研究報告,48-49;解讀二二八,116-117;1947台灣二二八革命,104-105;憤怒的台灣,120-121;


  13. ^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52;責任歸屬研究報告,49;1947台灣二二八革命,105-108


  14. ^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51


  15. ^ 褚靜濤. 《二二八事件研究》上卷. 臺灣臺北: 海峽學術出版社. 2011年8月10日: 第472頁至第480頁. ISBN 978-9866480485 (繁体中文).


  16. ^ 賣私菸被打 林江邁「她」引爆二二八![永久失效連結],TVBS新聞,2014-11-16


  17. ^ 陳芳明 (编). 〈民國三十六年偵字四九一號殺人案〉. 《台灣戰後史資料選:二二八事件專輯》. 臺灣: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 1991 (中文(台灣)‎). 


  18. ^ 二二八檔案解密:煙販林江邁筆錄塵封54年公諸於世,大紀元,2001-02-27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California gubernatorial recall election

Telugu cinema

List of Pawn Stars episo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