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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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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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
現任 習近平 2013年3月14日就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职权 | |
尊稱 | 主席(正式场合) 阁下(国际场合) |
地位 | 虚位国家元首 国家级正职公务员、党和国家领导人 |
组织成员 | |
直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官邸 | 中南海(无正式规定) |
機關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
提名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 |
任命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选举结果 |
任期 | 5年(无连任限制) |
首任 | 毛泽东(1954年首设) 李先念(1983年重设) |
设立 | 1954年(首次设置) 1982年(恢复设置) |
廢除 | 1968年至1975年缺位 1975年至1982年废除 |
副職 | 国家副主席 |
網站 | 人民网国家主席活动专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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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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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中国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礼仪性和象征性的虚位国家元首[1],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的职权,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签发主席令和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中国国家主席也是国家机构之一,内设国家副主席和办公厅/办公室等职位和机构,整个机构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國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务院和国家中央军委等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負責。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只是虛位元首,並不領導任何国家机关,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和軍權。现任国家主席习近平因其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3],而成为最高领导人。
国家主席职务自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罢免后开始缺位,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废除了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又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任期5年,可连任1次[4]。201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与副主席的连任次数限制[5],这一修正案由同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1 职权和任期
2 选举和任免
3 虚位元首
4 政治排名
5 制度沿革
5.1 建国初期
5.2 1954年宪法
5.3 缺位和废除
5.4 1982年宪法
5.4.1 “三位一体”制度
6 历任主席
7 注释
8 参考文献
9 参见
职权和任期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對主席的职權作出了規定,而其权責僅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發佈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而只有第八十一條規定他可進行國事訪問,接受外國使節而並沒有冠上須「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的字眼。因此,国家主席不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一次。《宪法》第七十九条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憲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又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副主席继任;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201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宪建议,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与副主席的连任次数限制[5]。
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修宪。国家主席及副主席的连任次数正式取消。
选举和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6] 选举方式是先由主席团提名,然后全国人大投票同意。由于是等额选举,候选人只有一个,选举票也只能有同意与否之分。
自从1954年以来,凡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的主席候选人全部高票当选,不少还是全票得选。这使得选举毫无悬念,以至于在选举前外交部就提前公布了候选人作为国家主席的外交活动安排。如2008年3月,外交部长杨洁篪在选举前就宣布了5月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访日行程。而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外交部也公布了“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访问行程,虽然当时习近平已经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掌握实权,但事实上此时的国家主席仍然为胡锦涛。
虚位元首
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设立了国家主席的职务,作为国家元首机构[7],但取消了《五四宪法》中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註 1],失去了宪法赋予的行政参与权、立法提案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也不再设立作为国家主席办事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厅[9][10]。现在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虚位元首(类似议会内阁制国家的總統),雖然享有最高的国家地位及代表权[註 2],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仅能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执行程序上的权力,又不领导其它国家机构,不需要负任何立法、行政、军事责任,处于“超脱”的地位。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实际职能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宪法第62条),然后由总理提名国务院其他人员组阁,而“进行国事活动”则是唯一能不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同意能独自进行的职权[註 3]。
国家主席一職並沒有實際權力,但历任国家主席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的高级党员担任,其实权来自同时担任的其他职务。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由同一人擔任而握有實權,胡锦涛、习近平也承此慣例。虽然宪法上国家主席没有权力,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对外的最高代表,纵观历任人选,即使不是由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兼任,也是由党内举足轻重的人物担任。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刪除了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不过没有增加任何权力,其“虚位元首”的性质不变[12]。
政治排名
由于身兼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所以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时在党内的排名同样处于首位。1959年刘少奇接任国家主席时,他是排名第一的中共中央副主席,党内地位仅次于党主席毛泽东名列第二。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刘少奇失去了党中央副主席的头衔,虽然保留了政治局常委职务,但排名降至第八位,随后被开除出党。李先念作为相隔15年后的另一位国家主席,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排名第五,在国务院总理之后。到了杨尚昆担任国家主席时,他没有进政治局常委会,但与其他领导人同时列席时排名第三,仅次于总书记赵紫阳和军委主席邓小平。从1993年江泽民以中共中央总书记身份兼任国家主席开始,国家主席在时隔34年后再次排名党内首位。不过根据中国官方的政治排名,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地位还是在国家主席之上,领导人的头衔依官方次序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13]
制度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废除;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14]其中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由资历深厚的中共元老担任,至90年代初国家主席开始由具有实权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在职位本身未变的情况下其实际地位职权发生了变化。
建国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1954年行憲之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名义上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实际上被视为国家主席。
1954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會議,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毛泽东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国家主席,但继续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1959年和1965年,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多次召开了最高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並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受政治迫害并被开除所有职务,然后被放逐拘禁至病逝,1968年至1975年间,国家主席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先后由国家副主席(宋庆龄和董必武二人)和代主席(董必武一人)代理职务。
缺位和废除
刘少奇死后,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有意废除国家主席一职,但其法定接班人林彪及多数中央领导人均不同意,甚至为“国家主席的存废”,而引起毛林两人的争执及后来的九一三事件[15]。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職責。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行使,包括:提名国务院总理及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另外,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委员长在当时被视为国家元首。
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3年6月,中共元老李先念和乌兰夫分别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88年,中共元老杨尚昆和王震接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1982年《宪法》雖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和2018年3月经过了五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維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三位一体”制度
随着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不断增加,领导人外访和接待外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在杨尚昆的任期届满后,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一职,从此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以获得國家元首的身份开始制度化,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胡锦涛卸任国家主席后也承继这“三位一体”的惯例。国家主席职务让最高领导人有了代表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元首外交、国事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国事活动。[16]
历任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国家主席
↓代理主席
↓名誉主席
↓恢复
任次 | 肖像 | 主席姓名 | 上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副主席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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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954年) | ||||||
毛泽东 籍貫:湖南湘潭 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朱德、刘少奇、宋庆龄、张澜、李济深、高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年-1968年) | ||||||
1 | 毛泽东 籍貫:湖南湘潭 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27日 | 朱德 | ||
2 | 刘少奇 籍貫:湖南宁乡 生卒: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 | 1959年4月27日 | 1968年10月31日 (未依宪罢免[註 4]) | 宋庆龄、董必武(两人共任) | ||
主席缺位及代理主席时期(1968年-1975年) | ||||||
代理 | 宋庆龄、董必武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 1968年10月31日 | 1972年2月24日 | |||
代理 | 董必武 籍貫:湖北红安 生卒: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 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 1972年2月24日 | 1975年1月17日 | |||
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不设国家主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1981年) | ||||||
荣衔 | 宋庆龄 籍貫:海南文昌 生卒:1893年1月27日-1981年5月29日 | 1981年5月16日[註 5] | 1981年5月29日(任内逝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註 6](1983年至今) | ||||||
3 | 李先念 籍貫:湖北红安 生卒:1909年6月23日-1992年6月21日 | 1983年6月18日 | 1988年4月8日 | 乌兰夫 | ||
4 | 杨尚昆 籍貫:重庆潼南 生卒:1907年8月3日-1998年9月14日 | 1988年4月8日 | 1993年3月27日 | 王震 | ||
5 | 江泽民 籍貫:江苏扬州 生卒:1926年8月17日- | 1993年3月27日 | 2003年3月15日 | 荣毅仁 ↓ 胡锦涛 | ||
6 | 胡锦涛 籍貫:安徽绩溪 生卒:1942年12月21日- | 2003年3月15日 | 2013年3月14日 | 曾庆红 ↓ 习近平 | ||
7 | 习近平 籍貫:陕西富平 生卒:1953年6月15日- | 2013年3月14日 | 現任 | 李源潮 ↓ 王岐山 |
注释
^ 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他们曾设想将主席的权力定得低一些,超脱一点,让主席只相当于“半个伏罗希洛夫(时任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席可以提出建议,建议不起决定作用,人家愿理就理,不理拉倒,毫无办法。”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主席什么事情也不干。因为主席还可以“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8]
^ 国家主席虽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不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除了权力过渡时期,排名在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中共中央主席或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职务之后。
^ 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11]
^ 1968年10月31日,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决定,撤销刘少奇“党内外的一切职务”。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文革”中瘫痪,没有召开全体会议罢免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1969年11月12日,刘少奇在迫害中病逝。1972年2月至1975年1月,董必武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职位。
^ 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予病危的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
^ 1983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官方英文译名由“Chairman”(直译为“主席”)改為“President”(可译为“总统”)。
参考文献
^ 主席是虚职 总理行实权. 搜狐评论. 2013-03-15 [2013-03-15].
^ 法律信息资源系统 宪法学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4-10-23.
^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选集、文选、专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人民网
^ 5.05.1 (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华网. 2018-0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01-18].
^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报网. 2013年3月14日 [2013-03-14].
^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 憲法與國家政治體制(二)——王漢斌訪談錄. 關於1982年憲法的起草過程. 百年潮. 2011年第6期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2011年05月30日 [2018年4月27日] (中文(香港)). 请检查|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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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潮2011年第6期目錄. 中國共產黨歷史網. 2011年06月02日 [2018年4月27日] (中文(香港)). 请检查|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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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 林祖偉. 「中國夢」與「完全極權」:歐美專家談習近平修憲. BBC中文网. 2018-03-11.南加州大學美中學院主任杜克雷(Clayton Dube)接受BBC中文採訪時認為,今次修憲並「不是這麼大的一件事」,他解釋說:「黨總書記、軍委主席的職務更為重要,但沒有任期限制,今次取消任期限制的是國家主席,相當於一個儀式頭銜。」
^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和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瞻仰中共一大会址. 新华网. 2017-10-31.
^ 新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变迁
^ 毛泽东为何不设国家主席
^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 江泽民说:“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
参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列表
最高国务会议、国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配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厅、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代主席、副主席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1954年-1975年; 1983年- | 繼任: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前任: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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