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護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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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護衛者英语:Human Rights Defenders[1],或譯人权维护者[2],揭露人權受政府侵犯的行為,並為受害者爭取權益發起社會運動[1],联合国則有《人权维护者宣言》指出,「人人有责任增进和保护人权」;及第29号《概况介绍》鼓励更多的人成为人权维护者[3]


人權護衛者相信人生而有平等的權利,並堅持採取和平的行動方式來增进和保护人权[1]。欧盟有實踐关于人权维护者的指导方针[4],亦為整體欧盟人权机构在實踐《巴黎原则》的作法之一[5]




目录





  • 1 定義


  • 2 對人权维护者的具体保护


  • 3 參考文獻


  • 4 外部連結


  • 5 参见




定義


1998年12月9日聯合國通過了人權維護者的宣言中將每一個「透過和平方式支援和保護人權的人」定義為人權維護者。[6]
200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設立了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來源請求]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定義[1],人權護衛者包括「揭露侵犯人權事件的記者、推動人權教育的社區工作者、爭取工人權利的工會成員、致力於促進生育權利的婦女、關切經濟發展衝擊原住民土地權利的環保人士」,這些個人、群體或組織,通過和平、非暴力手段來「揭露侵犯人權的行為、讓侵犯人權的行為受到公眾審查、施加壓力,追究責任、培力個人或社群,使他們能為自己主張基本人權」[1]



對人权维护者的具体保护


联合国大会第A/RES/53/144决议通过了《人权维护者宣言》中的向人权维护者提供了具体的保护,包括以下权利[3]


  • 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

  • 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展开人权工作;

  • 成立社团和非政府组织;

  • 和平聚会或集会;

  • 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人权资料;

  • 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并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

  • 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醒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妨碍实现人权的任何方面;

  • 对关于人权的官方政策和行为提出申诉,并让有关当局审查这些申诉;

  • 为维护人权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咨询和援助;

  • 出席公开听讯、诉讼和审判,以便确定是否符合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义务;

  • 不受阻挠地同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联系和通信;

  • 援引有效的补救措施;

  • 合法从事人权维护者的职业或专业;

  • 在以和平手段抵制或反对导致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行为或不作为时,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 为了保护人权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资源(包括接受国外的资金)。


參考文獻




  1. ^ 1.01.11.21.31.4 『人權護衛者』,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2. ^ 联合国人权维护者,《人权维护者宣言》,人权高专办


  3. ^ 3.03.1 联合国《第29号概况介绍-人权维护者:保护维护人权的权利》


  4. ^ 张华:欧洲联盟对外人权政策的法律分析 《欧洲研究》 2008/05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5. ^ 朱力宇、袁钢:欧盟人权机构:《巴黎原则》的一种尝试 《法学》 2007/06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6. ^ 德國在台協會:德國外交政策-保護人權維護者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 人權維護者宣言


参见



  • 人权国际保护英语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 國際人權文件

  • 國際人權服務組織

  • 國際人權聯合會

  • 國際特赦組織

  • 人類責任英语Human responsibilities

  • 人權標誌

  • 全球捍衛人權英语Global Human Rights Defence

  • 中国人权运动

  • 维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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