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
Clash Royale CLAN TAG#URR8PPP
本條目需要擴充。 (2015年3月15日) |
body.skin-minerva .mw-parser-output table.infobox captiontext-align:center
Brain death | |
---|---|
分类和外部资源 | |
ICD-9-CM | 348.82 |
DiseasesDB | 1572 |
MeSH | D001926 |
脑死(或称脑死亡,英语:Brain death),作為死亡判定的準則之一,通常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腦部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近年以来,脑死已经成为判断死亡的一个重要标志。一個人若停止呼吸二至五分鐘以上,可能會造成腦死現象。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許多學者相信,脑死亡的标准更可靠。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皆採納腦死作為死亡的依據。但在醫學上,被判定腦死的病人,仍然可能表現出生命徵兆,心跳與許多身體器官仍然保持運作,例如進入持續性植物狀態的病患;也曾經有多起病例,被判定腦死的病人,最終復原存活下來,但判定過程不夠嚴謹。
诊断脑死亡必须依据严格而详细的诊断程序来进行确认(比如医师的资格和人数,测试的次数和时间间隔等),一般要求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回避。
目录
1 判定標準
2 爭議
3 各國狀況
4 参考来源
5 外部連結
判定標準
一般认为,脑死亡应符合以下标准:
- 自主呼吸停止
- 不可逆性深度昏迷。无自主性的肌肉活动,但脊髓反射仍可存在
- 脑干神经反射(顱反射)消失
瞳孔散大或固定,對光線強弱無反應
脑电波消失,呈平直线- 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爭議
腦死是否可以作為醫學上死亡判定的最高準則,在醫學界仍有爭議。
各國狀況
各国诊断脑死亡的標準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世界上已经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中华民国于1987年立法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開始將「腦死」納入死亡的判定標準。其後行政院衛生署並於2004年8月9日以衛署醫字第0930211265號命令發布「腦死判定準則」全文共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1]
参考来源
^ 腦死判定準則
外部連結
(繁体中文)腦死(Brain death) 小小整理網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