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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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他認為這是人民的四權之一。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的複決通常與治權機關立法院的創制(包含創法廢法)相對應,是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對於某法施行通過或廢除的權力。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三民主義主張,只有縣級的事務,可以行使創制、複決,至於全國性的事務,創制、複決的權利被交給最高政權機關國民大會,由每縣的國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使祇盡其能,不竊其權。


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決。因此台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實際上,該國人民直接透過公投行使複決權,至2018年(民國107年)的以核養綠公投才實現。



延伸閱讀


  • 公民投票

  • 創制


註釋




  1. ^ 孫文《國父全書》〈民權主義第六講〉:「若是大家看到了從前的舊法律,以為是很不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後,便要政府執行修改的新法律,廢止從前的舊法律。關於這種權,叫做複決權,這就是第四個民權。」



外部連結


  • 「公民投票有:重要投票(plebiscite)、複決(referendum)、創制(initiative)的三種」〈公民投票與議會政治·公民投票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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