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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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英语:central bank),简称央行,是負責国家或地区(如歐盟)貨幣政策的主體機構,通常也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的唯一货币发行机构。正常的发行方式为贷款和买賣外汇,因此它也是外匯市場的參與者之一。
央行對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有監督權,確保它們不會莽撞行事或有欺瞞行為。最高長官是央行總裁(Governor),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日本銀行、韓國銀行亦如此稱之,而中國人民銀行稱為行長(Governor),歐盟央行稱為主席(President),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則是總裁(Chief Executive/Managing Director)。
在大多數國家中央銀行均屬國有,至少都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讓政府得以介入貨幣政策。所謂「獨立的中央銀行」意義是允許央行在免除政治力干擾的規範下運作,央行的最高長官不因政權更替而隨之變更,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這種案例包括美國聯邦儲備系統、英格蘭銀行(1997年起)、印度儲備銀行(1935年)、墨西哥銀行(1993年)、日本銀行、加拿大中央銀行、澳洲儲備銀行和歐洲央行等。
目录
1 職責
2 世界各地的中央银行
2.1 亞洲
2.2 歐洲
2.3 美洲
2.4 大洋洲
3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4 行為與責任
4.1 貨幣政策
4.2 央行 vs. 國家
4.3 干預利率
4.4 強制力限制
5 参考文献
6 外部链接
職責
央行主要職責是維持該國貨幣穩定性與供給,但更常見的工作還包括控制貼現率,以及在金融危機發生時擔任銀行部門急用借款者的最後支柱、试图稳定金融市场。通常还履行下列职能:
- 制定(参与制定)、执行货币政策
- 调节流动性
- 公开市场操作
- 调节利率
- 准备金比例
- 代理国库
- 主持全國銀行清算
- 监管金融活动
- 参与世界金融活动
在当代,中央银行发行货币,採行「十足準備制」,需要有金銀、合格票據、外匯、有價證券等當作發行準備,以避免過度發行造成通貨膨胀。这与商业银行贷款根本不同。
它的活动不以營利为目的。可以說是「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發行貨幣的銀行、調節外匯的銀行」。
保卫货币(使币值稳定)被认为是中央银行的首要责任。
世界各地的中央银行
亞洲
日本银行( 日本 ):1882年6月成立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 ):1928年11月1日成立
泰国银行( 泰國 ):1942年12月10日成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 朝鲜 ):1947年12月6日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8年12月1日成立
韩国银行( 韩国 ):1950年6月12日成立
马来西亚国家銀行( 马来西亚 ):1959年1月24日成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新加坡 ):1971年成立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 ):1993年4月1日成立,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除了10元紙鈔的發行由它負責外,發鈔權由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及中銀香港負責
澳門金融管理局( 澳門 ):前身為1989年6月12日成立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2000年初更為現名;行使中央銀行的部分職能;發鈔權由大西洋銀行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負責
蒙古银行( 蒙古 )
伊朗中央银行( 伊朗 )
印度儲備银行( 印度 )
歐洲
英格兰银行( 英國和 英格兰 )1694年成立
德意志联邦银行( 德國 )1957年成立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俄羅斯)1990年7月13日成立
歐洲中央銀行( 歐盟 欧元区)1998年6月1日成立
美洲
美國聯邦儲備系統( 美國 )1913年成立
加拿大中央銀行( 加拿大 )1934年成立
墨西哥銀行( 墨西哥 )1925年成立
大洋洲
澳洲儲備銀行( 澳大利亚 )1960年成立
紐西蘭儲備銀行( 新西蘭 )1934年成立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例
借方(资产):
- 货币储备
- 黄金
- 外汇
- 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应收款项)
- 主要再融资业务
- 长期融资业务
- 微调操作
- 对公共财政的债权
- 其他资产(如证券)
貸方(负债)
- 流通中的现金
商业银行- 转账账户存款(含最低准备金)
- 储蓄便利
- 外国机构存款
- 国家存款
- 其他负债
行為與責任
央行的功能如下:(並非所有銀行均擁有下列功能)
- 執行基本貨幣政策
- 獨占鈔票發行權
- 擔任政府的銀行以及銀行中的銀行(最後的借款來源)
- 管理國家外匯交易、黃金準備與發行公債
- 管制、監理銀行業
- 訂定官方利率─用以管理通貨膨脹與匯率─透過多樣政策機制影響利率
貨幣政策
央行負責執行國家選擇的貨幣政策。無論是強勢貨幣、金本位貨幣、聯繫匯率制度還是貨幣聯盟,央行最基本的工作都包括建立國家幣制。當一個國家擁有自己的幣制後,就牽涉到貨幣標準化,基本上就是本票形式:本票是在某些情況下保證將票據兌換為金錢的承諾。過去通常都是金錢可以兌換固定金額的貴重金屬。現在有許多強勢貨幣,因此保證兑付不再僅止於保證兌付同幣別的相同金額。
央行之所以被稱為銀行,是因為手中握有資產(外匯、黃金、以及其他金融資產)和負債。央行的基本負債就是流通貨幣,還有銀行本身資產擔保的負債。比較不常見的狀況是,管轄強勢貨幣的央行創造新貨幣以支付負債,且理論上並無金額上限。
多數央行會直接(貨幣聯盟的央行採行此法)或間接連動他國貨幣。在間接的狀況下,央行利用握有的外幣以固定比率穩住本國貨幣;使用此機制最值得注意的國家和地區為香港和愛沙尼亞。
在強勢貨幣國家,掌控貨幣者以貨幣政策作為達成目標利率或其他目的的快速手段。
央行 vs. 國家
央行並沒有標準化名稱,但多數都採用國家銀行的形式(例如:英格蘭銀行、加拿大銀行、俄羅斯銀行);部分則定位為國有銀行,如烏克兰國家銀行。許多國家可能以民營銀行以國有方式經營的狀況,另外還包括州立銀行或擁有完整獨立功能(如融資進出口)的準政府主體。
有些國家,尤其是共產國家,國有銀行只是用來象徵貨幣主權與融資用,如白俄羅斯分行(州立銀行)。其他國家的國銀則是用來表示央行不只是穩定貨幣,還包括充分就業、工業發展等目標。
干預利率
典型的央行會控制某些短期利率,因而影響股市、債券市場、房地產和其他利率。以歐盟央行為例,他們在主席委員會會議中公告利率(聯準會則是在理事會議中宣布)。
聯準會與歐盟央行都由1個或一個以上的中央主體組成,負責有關利率、公開市場操作規模與形式、執行政策分行的主要決策。以聯準會為例,包含了地方聯準會;歐盟央行轄下則有國家央行。
干預利率最為常見,詳細內容參見下文。
強制力限制
與一般人認知相反的是,央行並沒有十足權力,執行政策時有所限制。最重要的是,雖然大家可能認為中央銀行控制一部份或所有利率和匯率,經濟理論以及實証顯示在開放市場中不可能同時操控利匯率。關於有限權力最有名的理論是蒙代爾(Mundell)的「不可能的三位一體」(Impossible trinity),該理論假設同時緊盯貨幣政策(廣義而言,即利率)、匯率(固定匯率)和維持資本自由流動是不可能的。大部分西方經濟學家現在認為開放資本自由流動,本意就是央行可以緊盯利率或匯率,但不可能同時緊盯兩者。
即使緊盯利率,大部分央行對於個人和企業實際支付的利率影響力仍有限。
即使是美國也必須以買賣外匯的方式達成目標。在最有名的政策失靈裡,索羅斯利用英鎊釘住歐洲央行的關係加以套利,此次套利为索羅斯帶來20億收入,並使英國花費80億元穩住英鎊,使得英國被迫放棄此強制力限制政策。後來他曾經嚴厲批判粗糙的銀行政策,認為不應該有人可以做出像他這樣的事情。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查询維基詞典中的中央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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