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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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海军条约》是於1930年4月22日,由《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及法国召开伦敦海军军备会议签订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即伦敦海军条约),有效期至1936年12月31日為止。


《伦敦海军条约》对缔约三国的主力舰数量进一步裁减,继续冻结各缔约国主力舰的建造至1936年,并且约定了舰龄超过20年的主力舰可进行改装与性能提升的条文。条约规定了巡洋舰的分级与数量的限制,标准排水量超过1850吨、不大于1万吨的巡洋舰分类又分为两级:主炮口径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a型)和主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b型)。


  • (a型)巡洋舰总吨位美国不得超过18万吨;英国不得超过14.6万吨;日本不得超过10.8万吨。

  • (b型)巡洋舰总吨位美国不得超过14.3万吨;英国不得超过19.2万吨;日本不得超过10万吨。

驅逐艦則限制排水量不得超過1850噸,總噸位美國和英國不得超過15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5千噸,並且其中超過1500噸的驅逐艦總排水量不得超過此限制的16%。日本基於特型驅逐艦事實上已經達到上限,因此特准依照現在比例,但在報廢特型以前不得再建造超過1500噸的驅逐艦。此處的噸數單位是英制長噸。


条约对驱逐舰、潜艇的吨位总和、排水量与主炮口径也做出了限制。不過,與會的法國及意大利卻拒絕在裁軍問題上妥協,最後退出會議。


条约也写明潜艇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样的国际规则。商船如果没有拒绝停航或者反击,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处才能击沉。



影響


受到條約規定影響,日本比較小型的古鷹級和青葉級被列入重巡洋艦,造成不利的狀況。然而後來日本反而利用條約的定義建造最上級輕巡洋艦扳回一城。這也造成六年後的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限制輕巡洋艦不得超過8000噸的因素。


此外,由於日本不能再建造特型驅逐艦,這在設計初春級時造成很大的壓力,也使得後來的造艦在小排水量艦艇拼命塞武器使重心過高,終於引發友鶴事件和隨後的第四艦隊事件,這也對後來日本決定退出條約有影響。


美國同樣受到排水量限制,造出的驅逐艦和巡洋艦重心普遍過高,雖然缺點並沒有立刻顯現,但在後期改裝的時候就明顯感受問題,也因此,二次大戰後無條約時代,條約型驅逐艦和巡洋艦多半很快就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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