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歐洲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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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mmunity;單數)是個已不再被歐洲聯盟官方使用的組織名稱,使用於1993至2009年。
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垂特條約》,亦即成立歐盟的條約,將「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為「欧洲共同体」,並將包含著歐洲共同體的「欧洲各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mmunities;複數)作為「歐盟三支柱之第一支柱」。
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廢止了「欧洲共同体」(原欧洲经济共同体),其地位和職權由歐盟承接。《里斯本條約》也取消了「歐盟三支柱」體系,將原本各支柱的事務以及歐盟因《里斯本條約》取得的新事務權限更加緊密整合成10個主要任務領域。
目录
1 政策領域
2 歷史
3 參見
4 參考文獻
5 延伸閱讀
政策領域
共同體支柱撤銷時涵蓋了以下範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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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系列条目 |
歐洲聯盟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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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表 1945年以前的構想 1945-1957 1958–1972 1973–1993 1993–2004 2004-現今 |
組織 欧洲各共同体 西歐聯盟 (1954-2010) |
條約 巴黎條約 羅馬條約 合併條約 單一歐洲法案 馬斯垂克條約 阿姆斯特丹條約 尼斯條約 里斯本條約 |
委員會 Hallstein Commission 1958 Rey Commission 1967 Malfatti Commission 1970 Mansholt Commission 1972 Ortoli Commission 1973 Jenkins Commission 1977 Thorn Commission 1981 Delors Commission 1985 Santer Commission 1994 Prodi Commission 1999 Barroso Commission 2004 |
主題 歐洲歷史 欧元历史 欧洲联盟扩大 (1995 - 2004 - 2007) 机构领导人列表 |
歐洲聯盟主题 |
歐洲聯盟的建立源於《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該條約1992年2月7日訂立,1993年11月1日生效,以《單一歐州法案》(Single European Act)及《歐洲聯盟神聖宣言》(Solemn Declaration on European Union)為基礎。歐盟取代歐洲各大共同體後,撤銷了歐盟三支柱之一的歐洲經濟共同體,並把它易名為「歐洲共同體」。歐盟成立後,雅克·德洛爾從原歐洲經濟共同體短暫過渡為首任歐洲委員會主席,其後雅克·桑特於1994年繼任。只有歐洲各大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擁有法人資格。
歐盟三支柱中,只有第一支柱──歐洲共同體奉行超國家主義的原則,跨國運作。[2]歐盟的支柱體系造就歐洲加強領域合作,毋須依靠各國領袖賦予超國家機構大量權力。支柱體系把歐盟劃分如下:歐洲經濟共同體原有的權限納入共同體支柱,司法與內政(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簡稱JHA)引入為新支柱,而歐洲政治合作成為第二支柱(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機構轉為歐盟的機構,但支柱間的機構各有不同職能。委員會、議會及法院主要從第二、三支柱分拆出來,而議會專責會議事務。這可見於機構的名稱,理事會正式為「歐洲聯盟理事會」,而議會正式為「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因此,這些新領域建基於政府間一致的協議,而非多數表決制(政府間主義),以及奉行超國家民主制度的獨立機構。
然而,《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訂立以後,議會獲得更大職能。條約引入了共同決議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賦予議會在共同體事務上和理事會同等的立法權。超國家機構擁有更大權力,而理事會以有效多數表決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運作,共同體支柱因此形同聯邦制那樣的決策方式。[3]
《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由司法與內政支柱負責的個人自由流動(如簽證、非法移民、庇護)事務,轉移至歐洲共同體(司法與內政因而更名為刑事方面的警察和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簡稱PJCC)。[1]另外,《阿姆斯特丹條約》及《尼斯條約》把共同決議程序擴展至幾乎所有政策領域,比如議會在共同體內享有和理事會同等的權力。
創設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各大共同體的三大共同體之一)的《巴黎條約》,生效期限為50年,及至2002年失效(由於是首個條約,絕無僅有地訂立了期限),但各方沒設法延長其授權。反觀《尼斯條約》,某些內容則過渡到《羅馬條約》,其作用得以延續到共同體的職權範圍內,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一部分。
《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支柱體系不復存在,歐洲共同體支柱的法人地位轉移至新籌組的歐盟。《歐洲憲法》曾提及有關建議,但在2005年不獲承認。
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併條約 |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馬斯垂克條約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條約 | 2001 2003 尼斯條約 |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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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
歐洲各共同體 |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
| 刑事案件的警察與司法合作 (PJCC) |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的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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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歐盟三大支柱
- 歐洲各大共同體
- 舒曼計劃
- 超國家主義
參考文獻
^ 1.01.1 What are the three pillars of the EU?, Folketingets EU-Oplysning
^ http://www.schuman.info/fed.htm Is Europe a federal or a supranational union?
^ 歐盟理事會的表決機制,新華網,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Treaties and Laws,Europa(歐盟官方網站),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歐盟機構和歐盟三大支柱簡介[永久失效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歐盟使團,瀏覽日期:2010年7月5日。
延伸閱讀
Jean Monnet, Prospect for a New Europe (1959)
Béla Balass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1962)
Walter Hallstein, A New Path to Peaceful Union (1962)
Paul-Henri Spaak, The Continuing Battle: Memories of a European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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