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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英语:Criminology)是一門社會科學,主題是尋找犯罪行為的現象與規律,尋找犯罪發生的原因,藉此尋找方法以減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最後這項於今日已被更精緻地分科為刑事政策,而與犯罪學同屬刑事學的分支學門)。除了針對犯罪人以外,犯罪學研究也會調查社會與政府對犯罪的認定標準和反應,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被害人的處境。
在研究方法上,當世的犯罪學特別著重於應用社會學、心理學和經濟學的理論及研究方法來觀察和瞭解犯罪現象、成因。此外,隨著大腦神經科學和基因的研究興盛,這兩種領域的觀點也越來越受犯罪學的歡迎。
目录
1 歷史
2 古典學派
3 實證主義學派
3.1 義大利學派
3.2 社會學實證主義
3.3 芝加哥學派
3.4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4 新古典學派
5 注釋
歷史
在十八世紀中葉,犯罪學隨著法學家和社會學家對犯罪和法律概念的興趣而興起,各學派亦漸次出現。
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學教授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意大利語:criminologia)這個專有名詞。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Paul Topinard首次於法國文獻中使用犯罪學一詞(法语:criminologie)[1]。
古典學派
犯罪學的古典學派出現於18世紀中後葉,歐洲各國刑事改革浪潮中。是時,監獄被設計出來作為替代中世紀各種酷刑的懲罰方法,諸般人權呼聲與刑罰執行上的變革相繼出現,獵巫、刑求逼供、糾問訴訟等制度相繼被廢除。大尺度的發展,便是法國大革命後所提出的人權宣言、美國制憲會議所提出的憲法權利清單等等。
18世紀中後葉的古典學派是建基於功利主義哲學。貝加利亞、邊沁及其他的古典學派思想家認為:
- 人擁有決定自己行動的自由意志。
- 人是快樂主義者,他尋求自己定義的快樂之最大化、避免痛苦,亦即一種「理性盤算」,會在行動前計算為此所付出的和從中得到的,然後才決定行動與否——這種觀點明顯源於功利主義的哲學;但它同時忽略了行為的非理性及無意識的因素。
- (嚴厲的)刑罰會增加一個行為的成本,驅使人遠離犯罪[2]。
- 所以越快速和越確定(即:確定會發生)的懲罰,越能阻止犯罪。
過了兩百五十年之後的今天,回頭審視古典犯罪學派的理論,可以評價為:當時的哲學家與法學家們憑著自身對社會、人類、尤其對犯罪人的觀察,提出了一套解釋的命題。這套命題在當時,由於人類行為科學的實證研究尚不發達,因此欠缺客觀的證據。不過隨著兩百五十年來實證研究的日益發達,這些命題逐漸得到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上的支持或反對證據。
實證主義學派
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奥古斯特·孔德将科學實驗的方法應用於社會科學領域。孔德強調社會現象及人類行為之研究,必須以嚴謹的科學方法為基礎,始可得客觀的研究發現,否則就沒有社會現象的社會知識。其曾謂:「沒有實證研究方法,即沒有社會現象的真實知識。」
相應地,犯罪學的實證學派也出現於19世紀中,主張運用科學方法去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此時期的研究大多發現,犯罪是出於一些個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無論是內在的或外在的。犯罪學實證主義大致可分為生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學三個方向;相應地,各學者所提出的犯罪成因解釋和犯罪預防方法,也就帶有各自學門的色彩。
義大利學派
犯罪學實證學派最早期的代表人物是三個19世紀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切薩雷·龍勃羅梭、Enrico Ferri、Baron Raffaele Garofalo,他們有時候被合稱「犯罪學三聖」。因為他們都是義大利學者,所以也被稱為「義大利學派」。
切薩雷·龍勃羅梭(1835 - 1909)是19世紀後義大利的監獄醫生,主要領域是精神醫學。他對於犯罪人的生理特徵特別著迷,主張用經驗證據來認識犯罪,是生理實證主義(犯罪學生物學派)的開創者,也被稱為「實證犯罪學之父」[3][4]。他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枕骨形狀、手臂長度、耳朵凸出程度等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較高可能性。這條路線帶著《顱相學》及達爾文《進化論》之內涵。但因為Lombroso的研究樣本太少(383名男性,80名女性),且缺乏對照組,並不符合有效科學研究的條件,所以其理論沒有科學價值[5]。犯罪生理成因的研究,到了20世紀轉移主題為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
菲利(1856 - 1929),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他是龍勃羅梭的學生。費利認為生理與社會都是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並主張犯罪人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犯罪人所能控制的。
加洛法羅(1851 - 1934),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義大利的犯罪學學者、法學者。加洛法羅曾提出以下的理論:
- 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參見:社會達爾文主義),主張犯罪人應依進化法則予以淘汰。淘汰方法有三:死刑、部分淘汰與強迫隔離。
- 認為犯罪具有共通性,意即為「各民族所不能容忍,且不得不以懲罰手段加以鎮壓」。故提出「自然犯罪」(Natural Crime)一詞:危害社會之不道德行為,且欠缺「誠實」與「憐憫」這兩種人類共有之道德情感。
- 犯罪成因應擴及心理及社會層面而為探討。
龍布羅梭、費利、加洛法羅三人所提的犯罪成因三面向:生理、心理、社會,基本上已涵蓋了犯罪學研究的全部面向;當然,隨著實證技術和科技進步,現代能做的研究比他們當時更為深入、有效、有效率許多。雖然他們當時受限於實證技術不足,能為各自理論提出的證據其實非常薄弱,以致於只能算是「空言主張」的程度;不過他們倡導以科學方法研究犯罪成因,由此開創新研究領域,人類的社會管理從中獲益良多,仍值得史書記上一筆。
社會學實證主義
與義大利學派大約同時期,19世紀的歐洲其他國家較不流行從生理、心理之類的個人層次來分析犯罪,較流行的是社會學實證主義,從社會結構與社會階級切入,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
凱特勒 (Adolphe Quételet),19世紀前半比利時的天文學家、數學家、統計學家,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相關因素[6]。
- Henry Mayhew(1812-1887),19世紀中葉英國的記者、社會研究者,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他的研究成果先以連載發表於倫敦的報紙《Morning Chronicle》上,於1851年集結成三冊的《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1861年再補充出版〈別冊〉(Extra Volume)[7]。
- Rawson W. Rawson(1812-1899),19世紀中與後半英國高階公務員與統計學家,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犯罪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8]。
- 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英语: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佈的研究[9]。
涂爾幹,19世紀後半到20世紀初法國社會學家,認為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完整性,必然存在犯罪,無法消滅[10]
芝加哥學派
芝加哥學派在20世紀初興起,主要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Robert Ezra Park、Ernest Burgess及其他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二十年代,Park和Burgess發現在城市發展中經常出現的同心圓模式。在1940年代,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聚焦於青少年犯罪(或譯:少年非行),發現他們集中在上述同心圓的「過渡地帶」,亦即少數民族區和貧民區。
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這造成社會解體,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和犯罪的環境誘因。
芝加哥學派的蘇哲蘭於1939年著作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發表了《差別接觸理論》,主要認為人們從與他人的交往經驗中學習到犯罪行為[11]。
社會心理學結合認知神經科學
犯罪學實證主義到了20世紀後半,英國心理學家Hans Eysenck (1964, 1977)認為個性和神經機能更可能導致犯罪行為。他為犯罪行為設定了類似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心理病態(psychopathic)的標準。他的模型則借鑒於關於兒童社會化的理論。他的理論為犯罪學的生理解釋和社會學習理論之結合舖平了道路,這條道路是1960年代迄今(2013)研究人類行為(犯罪也是人類行為之一種)的顯學。
- 亦參見:行為學派心理學家Skinner和社會心理學家Bandura。
新古典學派
在犯罪學當代史上,新古典學派(英语:Neo-classical School)指的是1970年代起於美國、加拿大的復古思潮,起因是對於矯治理想破滅的失望。
20世紀上半,北美的社會、政府投注了大筆資源在犯人矯治上,但犯罪率和再犯率仍居高不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4年由Robert Martinson所發表的《什麼有用?監獄改革的問題和答案》[12]一文。他結論段的標題“Does nothing work?”被擷取、傳頌為聳動的兩個字:“Nothing Works!”。主流社會失望之餘,轉而不再支持矯治理想,而是譴責犯罪人:一樣都是人,我們就能理性行事、奉公守法,你們為什麼不行?敬酒不吃吃罰酒,那就別怪我們刑罰相向、不再寬容。
在犯罪學的新古典思潮中,18世紀的貝加利亞和邊沁的古典理論再度成為主流,亦即功利主義。不過新古典主義犯罪學比古典學派多了一個但書:但如果迅速的、嚴厲的懲罰還不能嚇阻某些犯人,那麼依宣判的刑度監禁到完,不給予假釋,也是他們應得的(活該的)(英语:deserve it)。
新古典學派解釋犯罪成因的代表性理論是《理性選擇理論》。由新古典主義衍生的刑罰理論是在美國、英國以Andrew von Hirsch為代表的《罪有應得理論》(英语:Just Deserts Theory)[13][14]。起於美國、後來英國也引進的、舉世聞名的「量刑準則」,便是「罪有應得」想法下的產物:精確計算出「應得」的刑罰。在德國,21世紀初以Michael Pawlik為主的《新應報理論》(die neue Vergeltungstheorie)[15],基本上也是《罪有應得理論》。
新古典學派在研究方法上的問題是「證據眼盲」:來自心理學、關於矯治成效的證據被忽略不看,或者被不理性地貶低。同以「知識之取得不看證據」而言,新古典學派和古典學派是類似的:古典學派是受限於當時的人類行為科學不發達,所以沒有證據可看,尚情有可原;新古典學派則是有豐富的證據供取閱仍選擇忽視[16]。
關於新古典學派的「證據眼盲」有個令人惋惜、但不受重視的插曲:“What Works?”發表5年後,Robert Martinson在1979年[17]承認自己當初的結論錯誤,並且自殺。但不管是當時犯罪學主流的社會學派,或是政界、民眾,少有人關注這件事,而是繼續揮舞著“Nothing Works!” 的標語,貶低、否定矯治的功效,不斷提高嚴刑峻罰,例如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案」、「潔西卡法案」、「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假治療之名行無期徒刑之實」等等。這種態度直到21世紀,2010年代才慢慢開始有所轉變。
注釋
^ Deflem, Mathieu. Sociological Theory and Criminological Research: Views from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Elsevier. 2006: p. 279. ISBN 978-0-7623-1322-8.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Beccaria, Cesare. Richard Davies, translator, 编. 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 and Other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p. 64. ISBN 978-0-521-40203-3.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McLennan, Gregor, Jennie Pawson, Mike Fitzgerald. Crime and Society: Readings in History and Theory. Routledge. 1980: p. 311. ISBN 978-0-415-02755-7.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Siegel, Larry J. Criminology, 8th edition. Thomson-Wadsworth. 2003: p. 7.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Siegel, Larry J. Criminology, 8th edition. Thomson-Wadsworth. 2003: p. 139.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Beirne, Piers. Adolphe Quetelet and the Origins of Positivist Criminolog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March 1987, 92(5): pp. 1140–1169 (英语).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Henry Mayhew: London Labour and the London Poor. Center for Spatially Integrated Social Science (英语).
^ Hayward, Keith J. City Limits: Crime, Consumerism and the Urban Experience. Routledge. 2004: p. 89. ISBN 978-1-904385-03-5 (英语).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Garland, David. Of Crimes and Criminals. (编) Maguire, Mike, Rod Morgan, Robert Reiner.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y, 3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1 (英语).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W. Paul Vogt; Turner, Stephen. Durkheim's Sociology of Law - Morality and the cult of the individual. London: Routledge. 1993年: p. 74. ISBN 0415094372 (英语). 引文使用过时参数coauthors (帮助)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Edwin Hardin Sutherland. 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3rd ed. 1939.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Martinson, Robert. What Works? –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 The Publich Interest. 1974, 35: pp. 22–54. ISSN 0033-3557.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von Hirsch, Andrew. Doing Justice: The Choice of Punishments. New York: Hill and Wang. 1976. ISBN 978-0809001248 (英语).
^ von Hirsch, Andrew. Doing Justice: The Choice of Punishment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for the Study of Incarceration). New York: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85. ISBN 978-0930350833 (英语).
^ Pawlik, Michael. Kritik der präventionstheoretischen Strafbegründungen. Festschrift für Hans-Joachim Rudolphi. 2004: S. 213 ff. (德语).
^ Andrews, Bonta (2010): Andrews, Donald Authur; Bonta, James. Ch 11.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5th ed. 阿姆斯特丹, Boston et al.: Anderson Publishing, Lexis Nexis. 2010. ISBN 978-1-4224-6329-1 (英语). 外部链接存在于|publisher=
(帮助)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
^ Martinson, Robert. New Findings, New Views: A Note of Caution Regarding Sentencing Reform. Hofstra Law Review: pp. 243–258. ISSN 0091-4029 (英语). 引文格式1维护:冗余文本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