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一條就香港境內有關國家安全,即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多項條文作出立法指引的憲法條文。
2002年至2003年期間,這項條文的立法過程在香港引起巨大爭議,甚至引發50萬人參與七一大遊行反對立法。法案表決前夕,代表工商界及自由黨的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辭職,之後不少工商界功能組別議員跟隨自由黨改變立場,特區政府無望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支持,最終終止立法程序。
目录
1 條文內容
2 條文草擬
3 立法過程
4 重提立法
5 支持意見
6 反对意见
7 澳門方面的評論
8 参见
9 参考文献
10 外部連結
條文內容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即第23條的內容全文如下: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 |
條文草擬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於1988年8月發表《基本法》第一稿,稿內第二十二條(即《第二十三條》前身)全文是:
“ | 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 ” |
第一稿公佈後社會意見認為條文含糊,認為條文應刪去「顛覆」字眼,草委會隨後在1989年2月發表的《基本法》第二稿《第二十三條》中刪除「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以釋疑慮: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 ” |
條文中又加入「自行立法」字眼,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在適當時機才立法。
1989年發生六四事件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認為需要收緊有關條文,故於最後修訂的條文中重新加入「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並於條文中加上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進行政治活動和建立聯繫的內容,以避免香港成為「顛覆基地」。[1]
立法過程
2002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錢其琛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希望香港儘快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除了把現時法律已經涵蓋但過時的法例進行修訂外,還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提案作出諮詢。有人認為此舉反映特首董建華積極回應錢其琛的講話。
根據諮詢文件,有關法例的修訂會把現時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的條文抽出集中,並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5項罪行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立法。
香港特區政府開始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就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土等罪行進行諮詢。市民對諮詢文件反應熱烈,對立法作出多項建議。香港各政黨及專業團體就條文的立法過程提出積極的建議。雖然《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同時也清楚訂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自由、法治等,但是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指出「23條就像有把刀在你頭上」,令很多人憂慮這項法例可能會影響港人本來擁有的人權和自由,除部分親北京人士和社團對立法表示支持,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憂慮。另外,公眾對法例中將可能引進中國法例中「國家安全」的概念而感到非常不安。通過這個概念,政府可以隨時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而取締任何民間組織,而無須提出證據。[2][3][4][5][6][7]
咨詢期間,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專程到多間大學出席研討會,但研討會卻演變成雙方的一場舌戰,令研討會最終不歡而散。期間葉劉淑儀的言論引發不少爭議,當中最廣為國際傳媒報導者為「希特拉也是民選」;另一方面,出席研討會的大學生亦有激烈反應,例如多次在葉太發言時以噓聲和「局長落台」打斷其話柄。其後葉太以公務繁忙為理由,決定取消出席三所專上院校的同類研討會。
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積極推動立法,指出立法是平常和自然的事。她的一些言論曾引起爭論。
“ | 難道計程車司機、酒樓侍應、麥當勞服務員會逐條跟我討論?只有專家會去讀草案,例如立法會議員、法律界和學者。 | ” |
—— 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中回應有人建議擴大向市民諮詢的規模,2002年9月26日。 |
2002年12月15日,6萬人遊行反對立法。12月24日,反對團體已收集了19萬名市民的簽名反對立法。同年12月19日,龍緯汶、曾健成(阿牛)、孔令瑜等壓力團體代表在立法會痛陳立法的害處。[8]
2003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紀念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辦「七一遊行」,主題是「反對23條立法」,獲得逾50萬市民上街支持,從銅鑼灣步行到中環政府總部。參與遊行的人數大大超過政府預期。7月5日,政府就23條立法作出3項的讓步,董建華宣佈修改原草案條文,包括:
- 刪除可取締大陸從屬組織的條款;
- 加入公眾利益抗辯理由;
- 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權。
7月6日,時任自由黨主席的田北俊因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宣佈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表示反對政府倉促立法。
隨着自由黨的反對,立法會中不可能有足夠的支持票通過條例。政府經過通宵會議後,7月7日凌晨1時57分宣佈無限期押後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二讀。7月9日晚上,有5萬人在立法會門外的皇后像廣場、遮打花園及附近的街道上集會,反對23條立法。在集會接近完結時,立法會議員黃宜弘乘坐立法會安排的巴士離開立法會大樓時,在車上對示威群眾舉起中指,這一幕被正在直播集會的電視台攝入鏡頭內,引起市民強烈反感和不滿,有教育界人士批評立法會議員舉起不文手勢會做成壞榜樣。[9]
9月5日,董建華被迫宣布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承諾先搞好經濟,並會再次充份咨詢市民,達到共識後才再立法,並重申沒有時間表。[10]
重提立法
2004年9月,立法會選舉結束,自由黨晉身為立法會第2大黨,田北俊即時向董建華建議重新提交23條草案予立法會諮詢,但董建華拒絕。
2010年8月21日,港區全国人大代表王敏剛表示,由於國際形勢危急,不時發生恐怖活動,香港不應再迴避問題,愈快立法愈好,因此會在下周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重新要求香港特區政府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11]
2011年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行政長官需要面對多項挑戰,更有責任及有需要為在2003年立法失敗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同時表示23條並非洪水猛獸,市民無需過於擔憂。[12][13]
2012年11月22日,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報章撰文,指基本法23條規定了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香港需要在適當時候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他強調,在基本法下,中央的權力不限於外交和防務,還包括主要官員的任命和法律的審查。他更指出,香港人要深入了解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批評張的言論,反映了行政長官梁振英的確肩負了包括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政治任務;民主黨亦批評張的言論,是中央企圖加緊對香港人的思想箝制。[14][15]
2017年6月20日,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批評香港回歸二十年仍然未為基本法23條立法,並指出面對港獨需要中央落實全面統治。
支持意見
- 《香港基本法》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為《第二十三條》立法,是憲制責任,未立法代表《香港基本法》全部條文未完全實施。[16]《香港基本法》已列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權和多種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只要對立法草案中不妥當的部分進行修改,該法律將會保護香港市民與國家安全,立法可以代替過時的條文及現時條例與基本法之間的灰色地帶。[16]
- 中共黨報《人民日報》旗下人民網聲稱,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皆有為當地的地區安全立法。若反對就「分裂國家行為」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立法,等於放縱和包容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17]
- 中共中央軍委機關報《解放軍報》評論認為,很多西方國家都有相關國家安全法例,而且訂得比中国政府对待香港问题更嚴苛。例如早在1831年美国即制定法律规定:当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冲突时,应遵守联邦法,否则联邦政府有权动用武力在各州执行联邦法,分裂分子将以叛国罪论处。參見美國重建時期#南方回歸聯邦的問題、Yes California加利福尼亞獨立運動。[18]
劉夢熊認為,所有主權國家法律有維護國家安全,美國愛國法比香港03年草案嚴苛;香港人只是被中国大陆案例嚇怕,劉曉波因政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囚十三年;譚作人追查四川豆腐渣工程及遇難學童亦因同罪監禁五年,可以互聯網言論入獄。劉認為,香港人愛國,也認同要就國家安全立法,只要中国大陆政治民主、法制健全,對「煽動」、「顛覆」、「竊密」的定罪令人信服,符合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普世價值,尊重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二十三條立法自然就水到渠成。[19]- 2014年10月2日,超过100间拥有者為「海外华文传媒协會」的海外中文媒体联合署名发表立场,表示由于23条立法至今未能落实,香港成了全世界绝无仅有的一个连叛国和分裂都无法入罪的“法外飞地”。外国颠覆势力和香港本地极端势力一步步将香港变成了今天这个样子,一场导致国家分裂的颜色革命随时可能爆发。[20]翌日,联合署名此《宣言》的主要撰稿及发起者——海外华文传媒协会主席、日本《中日新报》社长刘成在接受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专访中认为,面对策动祸乱香港的后台势力,希望中国中央政府「不能这样忍让下去」。[21]
反对意见
本条目需要擴充。(2015年11月10日) |
- 基本法二十三條內容含糊不清,其中尤以香港、內地兩地標準及定義不同為首,「煽動叛亂」、「顛覆國家政權」、「竊取國家機密」等入罪條件輕則數句即可入獄,最高判刑更達終身監禁。[22]
- 擔任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李柱銘指出《第二十三條》關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是於1989年發生六四事件後才再次加入《基本法》草稿中,司徒華則認為條文是針對支聯會及泛民主派。[23]
- 泛民主派普遍認為,此文件過於嚴苛,刑事條文泛政治化,其中「國家安全」被誇大,而許多新定義的語句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對基本人權和自由没有應有的保障。諮詢文件引起市民憂慮的部分:
- 大陸如有組織被中央人民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權查禁該組織的香港分支而無需經任何調查。
- 「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許市民監察政府,但建議的條文使反對「政府」等同於反對「國家」。
- 警察無需證據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製造白色恐怖。[24]
- 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知情不報者可被檢控,等於古代連坐法。
- 「煽動」「處理煽動」「管有煽動」「知情不報」之類的罪行,可能會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構成潜在威脇。
- 檢控「煽動叛亂」罪行不設時限,令人懷疑當局即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罪行」。
- 條例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不論他身處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論國籍,也受法律約束。最高的刑罰為終身監禁。
- 香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早有叛逆,煽惑離叛,煽動意圖等等的定义和条文。23条立法没有迫切性。
澳門方面的評論
澳門直選議員區錦新表示:「中央及其僂儸可以大聲疾呼:『你們看,澳門早就為二十三條立了法,甚麼事也沒發生,你們怕甚麼唷?』當年趙紫陽在中英談判前後接見香港訪京團,就很不解地問香港人,對香港回歸『你們怕甚麼?』香港人說,我們就是怕。趙當時可能不解,但及後他在沒有判罪,沒有開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被囚禁終身,相信他終於明白香港人怕甚麼了。」他又表示二十三條立法後香港的自由空間必定會縮小:「單是面對任何事都是國家機密的中共政權,香港人,尤其是香港的記者,便隨時身陷法網……原來除了說說港獨外,支持本土,支持民主,都可以被解讀為港獨和分裂國家。若再配上釋法,更可箍住法院的審訊按照中共的解釋來判案。因為釋法除了可釋基本法,更可以釋基本法之名而解釋香港的本地法律……即隨時可以以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來演繹根據二十三條所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那時,將沒有一個人是安全的。」[25]
参见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参考文献
^ 香港人權監察. 廿三條草擬背景. [2011-06-06].
^ 為23條立法就是打開潘多拉盒子, 蘋果日報 (香港), 2011年05月27日
^ 香港人權: 香港言論及集會自由,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2002-03-21
^ 23條立法也是教師頭上的一把刀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10-06., 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
^ 中國治港高官再提23條立法, 美國之音, 23.11.2012
^ 立院朝野譴責港府戕害人權, 自由時報, 2003年7月4日
^ 看五十萬港人上街頭,台灣人民更要珍惜得來不易的民主與自由!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灣日報, 2003/07/02
^ 會議記錄
^ 豎起中指 侮辱群眾 黃宜弘示粗口手勢
^ 董建华宣布撤回基本法第23条条例草案. 新浪. 2003-09-05.
^ 王敏剛:要求23條立法
^ 范徐指廿三條非洪水猛獸
^ 范太:下屆特首要處理23條
^ 張曉明:中央對特區權力未落實
^ 民主黨及公民黨認為中央有23條立法指標
^ 16.016.1 贊成《基本法》23條立法之評論
^ 《前立法局成員杜葉錫恩支持23條立法》,人民網,2002年12月19日
^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法律图书馆
^ 劉夢熊. 激揚文字:為何二十三條立法成「燙手山芋」?. 東方日報. 2011年7月19日.
^ 百家海外中文媒体署名发表保卫香港宣言,[凤凰网],2014年10月2日
^ 海外华文传媒协会主席刘成:海外华人希望香港稳定发展,新浪网
^ 激揚文字:為何二十三條立法成「燙手山芋」? 。
^ 民主派最後努力阻立法. 蘋果日報. 2002-09-24 [2011-06-06].
^ 白色恐怖 儼如落實23條
^ 區錦新. 二十三條的「狼來了」與真狼來了. 訊報. 2017-01-12 [2018-02-18].
外部連結
- 公民網站:基本法23網站
- 政府網站: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