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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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官员 | |
| 編制 | 院長、副院長、庭長 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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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 |
上诉法院 | 高級人民法院 |
职能 | |
管辖范围 | |
联络方式 | |
省及自治區、直轄市內按地區設立 | |
特服热线 | 59891399 |
对应机构 | |
中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法院的层级之一,上级审判机关为高级人民法院,下級审判机关為基層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
目录
1 范围
2 组织结构
3 管辖
3.1 刑事诉讼
3.2 民事诉讼
3.3 行政诉讼
4 其他
5 参考文献
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下列四项:
- (一)在省及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 (三)在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其中,“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组织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如下: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如行政审判庭等)。
管辖
在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其中,“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
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后)第二十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依据1997年宪法第17条修正案及1997年新刑法颁布,“反革命案件”事实上已不存在)
-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重大涉外案件;
-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情,各级人民法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各级政法委员会的领导[1]。
参考文献
^ 天津高院首次披露陈良宇案审理内情体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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