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述德

Clash Royale CLAN TAG#URR8PPP
| 本条目部分链接不符合格式手冊規範。跨語言链接及章節標題等處的链接可能需要清理。(2015年12月13日) |
body.skin-minerva .mw-parser-output table.infobox captiontext-align:center
| 李述德 | |
|---|---|
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 | |
任期 2008年5月20日-2012年2月6日 | |
| 总统 | 馬英九 |
| 行政院院长 | 劉兆玄 吳敦義 |
| 前任 | 李瑞倉(代理) |
| 继任 | 劉憶如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 |
任期 1998年12月25日-2006年4月2日 | |
| 行政长官 | 馬英九 |
| 前任 | 林全 |
| 继任 | 紀聰吉 |
| 个人资料 | |
| 性别 | 男 |
| 出生 | (1951-11-29) 1951年11月29日 |
| 国籍 | |
学历
| |
经历
|
李述德(1951年11月29日-),生於臺灣臺北市[2],中華民國財政部基層出身,在財政部國庫署升至副署長[3],曾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局長、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
2017年10月遭檢方起訴在擔任大巨蛋案甄審委員時涉嫌圖利遠雄及偽造文書[4][5]。
目录
1 學歷
2 經歷
3 涉嫌圖利罪行
4 參考資料
學歷
- 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淡江大學保險學學系學士- 美國明尼蘇達州立大學曼卡圖分校企業管理學系碩士
經歷
東吳大學商學院企業管理學系客座教授
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2013/03 - 2016/07)
中原大學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客座教授(2012 - 2013)
中原大學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兼任講座教授(2013 -)- 財政部部長
- 臺北市政府秘書長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局長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主任秘書
- 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副局長
- 財政部國庫署稽核、科長、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副署長
涉嫌圖利罪行
根據檢察官2017年10月31日起訴書:
1.違法議約部分--李述德放寬遠雄在大巨蛋營運資產及地上權變更條件,另外違約金也由每日10萬、懲罰性違約金千分之30,放寬為2次未改善才開罰,並減少罰款為每日5萬元、千分之10為上限。同一缺失違約金上限更由900萬降至300萬。
2.大巨蛋權利金圖利30億元--2003年大巨蛋公告申請須知明訂權利金為「申請人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 前10次議約會議雙方都共識要付權利金,但在2004年9月20日趙藤雄帶著親信拜會馬英九密會30分鐘,3天後,2004年9月23日李述德在第十一次議約會議錄音檔稱,「我們這條就照9月20日的協商結論……因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後大家有共識」、「府裡高層認為乾脆這部分(指權利金)就不提」,李述德免除大巨蛋權利金,涉嫌圖利遠雄至少30億元[4]。
當李述德被約談到案時,則自認虛構捏造市府高層己與遠雄會,並做成不收取營運權利金的部分,還說當天他講話比較誇大,辯稱那是談判的方式[5]。
黃國昌稱有第一銀行員工指稱獵雷艦案慶富向第一銀行借貨過程,時任財政部長的李述德曾與第一銀行董事蔡慶年會面,而蔡慶年否認[6]。
| 官衔 | ||
|---|---|---|
| 前任: 李瑞倉(代理) 正任:何志欽 | 財政部部長 第二十八任 2008年5月20日-2012年2月6日 | 繼任: 劉憶如 |
參考資料
^ 歷任局長,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二、臺北市政府局處首長臺北市年鑑2004 附錄三 人物資料
^ 李述德 自認勇於任事,自由時報,2012年3月1日
^ 4.04.1 圖利遠雄30億? 檢控李述德主導大巨蛋議約 求刑10年
^ 5.05.1 涉密會趙藤雄允巨蛋免權利金 馬英九另案偵辦
^ 黃國痛批:一銀根據錯誤報告紓困慶富
| |||||||||||
| ||||||||||||||||||||||||||||||||||||||||||||||||||||||||||||||||||||||||||||||||||||||||||||||||||||||||||||||||||||||||||||||||||||||||||||||||||||||||||||||||||||||||||||||||||||||||||||||||||||||||||||||||||||||||||||||||||||||||||||||||||
| ||||||||||||||||||||||||||||||||||||||||||||||||||||||||||||||||||||||||||||||||||||||||||||||||||||||||||||||||||||||||||||||||||||||||||||||||||||||||||||||||||||||||||||||||||||||||||||||||||||||||||||||||||||||||||||||||||||||||||||||||||||||||||||||